法規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規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規規章制度1
1、員工根本治理
(1)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不無故缺席,不擅離職守,有事請假。
(2)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聽從安排。
(3)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心情開心。
(4)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上崗時不吃零食、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便承受禮物。
(7)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任何狀況下不與客人爭論,不與領導同事爭論。
(9)愛惜公共財產,節省能源。
(10)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治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2、著裝儀容
(1)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于左胸指定位置。
(3)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
(4)頭發:應每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行蓬亂。
(5)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前方可上崗。
3、形體標準
(1)站姿:堅持站立效勞,站姿優雅,面帶微笑。
(2)眼睛平視效勞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4、禮節禮貌
(1)熟識把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依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精確應用問候禮節。
(2)熟識把握應答禮節,依據場景,精確答復、反響靈敏,應對得體。
(4)熟識把握迎送禮節,依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挨次、禮儀形式,語言親切精確示意得體。
(5)對客人時時表示虛心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懇切。
(6)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勢美麗,注意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敬重。
5、崗位職責(效勞員)
(1)熟識本區域的`設施設備,工程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為客人隨時供應有效的效勞。
(2)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干凈,空氣清爽。
(4)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法規規章制度2
一、各項工作有計劃、有安排、有部署、有檢查、有記錄、有總結;
二、建立健全社區民警月考核、季考核和年終考核評估工作制度。落實《社區民警工作職責》,社區民警接受社區的領導和考核,實行警務公開,建立警務公開和民警滿意度測評制度,設置警民聯系箱;
四、實行例會制度,每月召開一次治安分析、綜治工作例會,認真分析社區治安形勢,制定有效措施,每月將治安分析上報綜治辦;
五、實行“一卡”聯系制,定期向每家每戶發放警民聯系服務卡;
六、落實矛盾糾紛“不出社區、不上交”制度,民間糾紛調處率達100%,成功率90%以上,不發生“民轉刑”案件。
七、社區民警及時受理群眾求助、提供法律法規咨詢,做到不推諉、不拖延;
八、經常開展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要敵社情以及群眾關心的.治安等問題的重點走訪。
九、檔案管理規范化,妥善管理、保存。
法規規章制度3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高效的公司績效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長獎勵基金是指專項用于獎勵對公司發展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基金。
第三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為:
1.效益獎:獎勵為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2.創新獎:獎勵提出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意見,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關人員。
3.成本獎:獎勵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4.安全獎:獎勵為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5.企業文化獎:獎勵為公司企業文化建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6.特別貢獻獎:獎勵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譽度,以及為公司發展等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四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經營性投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購買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和投資基金。)
第五條公司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五人組成,公司董事長兼任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
第六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訂董事長獎勵基金預算和使用計劃提供建議;
2.定期向董事會匯報董事長獎勵基金使用情況;
3.制訂及完善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規章制度;
4.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評審意見;
5.提名基金獎勵獲獎人員。
第七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按公司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一定比例預提。董事長獎勵基金每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5。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3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提。荒甓阮A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3~5時,由董事會確定提取。
第八條董事長獎勵基金上年度余額及利息結存轉入下年度基金賬戶,作增加基金額處理。
第九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到會委員半數通過決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該使用計劃范圍內由董事長授權董事長基金獎勵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具體安排使用,董事長獎勵基金委員會定期向董事長匯報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公司計劃財務部對董事長獎勵基金進行財務管理,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賬戶,單獨核算,定期向董事長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基金財務資料。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監察室、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法規規章制度4
一、健全各類綜治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各項職責任務;
二、與駐區單位、商業網點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簽訂率100%;
三、制定切合社區實際的應急處突工作預案,明確職責任務,每年演練1次;
四、積極組建治安聯防志愿者隊伍,對社區治安防范力量和資源進行科學整合和合理布控,構筑嚴密的'群防群治網絡,群防群治隊伍發揮作用達80%;
五、組建社區信息員隊伍,及時收集各類信息,并上報綜治辦。
六、落實《輿情信息獎勵辦法》每周對信息進行一次研判,落實,每月向群眾通報一次;
七、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深入群眾及時掌握、了解各種不安定因素和熱點問題,積極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妥善化解各類矛盾;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和針對性的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對綜合治理及法律等知識的認知率;
九、落實四類管理法,實行人口分層次管理;
十、做好重點人員的管控、幫教工作,按四類管理法做到定期走訪,有記載,幫教率100%;
十一、定期(全年兩次)開展治安狀況及公眾安全調查,并及時上報調查情況。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滿意率達90%以上。
十二、積極協助街道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中心,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戶主的管理和服務,及時收集社區內暫住人口的有關信息,不間斷地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進行排查,做到不漏一戶、不漏一人;
十三、具體負責社區治安聯防員的日常學習、工作及管理;十四、結合社區實際,科學制定本社區治安巡邏路線;
十五、負責社區治安聯防員的考勤考核,考勤表每月28日前報街道辦事處綜治辦,每月進行匯總;
法規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錄用和管理。
第三條執法人員是指在編在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針對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紀律嚴明,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五條錄用執法人員,應當貫徹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和行政執法崗位的要求,以公開考試、考核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報考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ǘ⿹碜o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ㄎ澹┦酥軞q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哂袊窠逃蛄写髮R陨衔幕潭。
。ㄆ撸┚哂袖浻弥鞴軝C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新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上崗執法;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八條培訓工作應當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實施。
第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培訓經費列入年度支出計劃,并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第十條培訓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ㄒ唬⿳徢芭嘤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執法崗位業務知識、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規范和軍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60學時,其中基本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不少于90學時。
。ǘ└轮R培訓
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參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識培訓。其中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60學時。
(三)轉崗培訓
執法人員跨門類調換執法崗位的,應當接受新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
。ㄋ模┛荚u不稱職者培訓
執法人員考評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60學時,培訓費用由執法人員個人承擔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新錄用人員的崗前培訓,按照省交通運輸廳規定組織實施;更新知識、轉崗培訓,由市、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愛崗敬業、秉公執法;不謀私利、裁量公正;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著裝整潔,執法標志齊全,佩帶執法證,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語言規范。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辦理其他行政事項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檢查車船;處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取證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完整,文書制作規范。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組織、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建議、監督和批評。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的考評與所在單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結合進行。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執法業務和理論水平、執法風紀,重點考評執法工作實績。
第十七條考評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工作實績突出,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執法行為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風紀嚴明,執法無差錯。
合格: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熟悉或者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不合格:法律、業務素質差,難以勝任執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當年工作任務;職業道德差,違反行為管理規定并造威嚴重后果。
第十八條年度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執法證件予以暫扣,并離崗接受培訓。連續兩年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報省交通廳批準吊銷其執法證件,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ㄒ唬┰趫谭ㄖ胁楂@重大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
。ǘ┚S護路產路權、航產航權、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質量,使國家財產、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ㄈ┛偨Y執法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執法工作有重要指導作用的。
(四)對執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ㄎ澹﹫谭ㄈ藛T年度考評等次被確定為優秀的。
。┯衅渌@著執法成績的。
對執法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執法,暫扣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可以調離執法崗位,吊銷執法證件,并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宦男蟹ǘ氊煟婧雎毷氐。
。ǘ┰綑鄨谭ǎ斐珊蠊。
。ㄈ┻`反法定程序或者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x容不整,酒后執法,態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執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濫用職權,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為的。
。┯衅渌麌乐赜绊懡煌▓谭ㄐ蜗笮袨榈。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賠償損失后,應當向該執法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規章制度6
(一)機關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度、集中管理。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公務車輛管理,具體負責機關公務車輛調度、維修、保險、檢驗、報廢、更新、車輛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駕駛員就安全知識、保密知識、安全行車、文明行車等進行學習教育。
(二)實行車輛安全行車記錄、油料、維修等臺帳制度,作為對駕駛員行車安全獎、節油獎和年終綜合考評依據。
。ㄈ┚謾C關工作用車實行派車制度。所有公務用車須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機關其余人員不得私自調遣公務用車。車輛運行范圍超出城區范圍的,用車股室須填寫派車單,經分管副局長審核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
。ㄋ模┏ぷ餍枰疤厥馇闆r外,局領導上下班一律不予接送;上班八小時以外、雙休日、節假日公務車輛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私自使用公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責任自付。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能使用。
(五)局機關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確因工作需外借的,經辦公室主任請示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同意后外派。
(六)長途用車返回后,駕駛員須向辦公室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
。ㄒ唬┸囕v日常維護、保養、檢修、保險、用油等具體事項由車管人員負責,并經常督促檢查。機關公務車輛必須始終保持衛生清潔,性能良好。
。ǘ┚謾C關車輛必須在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加油,憑加油發票報辦公室初審、局長簽批后報銷。
(三)局機關所有車輛實行統一投保。車輛保險由辦公室按“擇優價廉”和“同一類型、同一標準”原則比選確定保險公司后,進行統一定點投保。
(四)局機關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由辦公室按“擇優價廉”原則比選確定維修企業,統一定點維修。
。ㄎ澹┐_需維修的車輛應由駕駛員事前填寫報修單,經辦公室預檢,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領導審簽后維修;維修費用在1001至20xx元的,由局主要領導審簽后維修;維修費用超過20xx元以上的,由車輛維修點提出維修方案,辦公室車管人員現場核實,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后才能維修(報帳時附維修清單)。車輛大修,須提交黨組會研究通過后才能送廠維修。換下的汽車零部件由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統一作價處理。車輛在出車途發生故障,應及時向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匯報,經同意后可就近修理,返回后補辦有關報批手續。
(六)車輛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1、一般費用如加油費、停車費、過桿費、行車補貼、差旅費等每月由駕駛員填報《費用報銷單》,經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
2、車輛保險費、車輛安全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由辦公室車管人員辦理,辦公室、財務審計股審核,分管領導審查,送局長審批。
3、洗車實行包干制,每車每月300元,定點洗車。
。ㄆ撸╇S車工具、器件、證件應妥善保管和愛護。車上需購置工具、器件等物品須經車管人員核實,報辦公室同意后方可購置。
。ò耍┚謾C關聘用駕駛員年齡限制在50周歲,年滿50周歲的原則上不再續聘。特殊情況需報局黨組審批。
。ň牛┚謾C關聘用駕駛員在聘用期內的工資、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單位部分由聘用單位支付。
。ㄊ唬{駛員考評。局機關所有駕駛員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考評,并按季考評,年終綜合評定。局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駕駛員行車安全知識學習教育。局機關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遵守各項規定;對因公因事未參加學習的駕駛員,要進行補課。
(十二)駕駛員守則
1、文明用語、禮貌待人、熱情服務,保持局機關駕駛員的禮儀形象;
2、嚴守紀律,服從調度,不得擅自借出、私自使用車輛;
3、遵守職業道德和住建規則,文明駕駛,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嚴禁駕駛過程中打電話、發信息,嚴禁疲勞駕駛,確保安全行車;
4、加強車輛維護保養,嚴禁車內吸煙,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衛生;
5、嚴格執行車輛例行保養規定,愛崗敬業,堅持出車前、途中、收車后的“三檢”工作,準確報修,消除安全隱患。
6、遵守工作保密制度,嚴守單位秘密;
7、不得以住建局或領導的名義向下屬單位、服務對象等“吃、拿、卡、要”,收受禮品、禮金,也不得代替領導收受禮品、禮金。
。ㄊ┛冃Э己
1、根據__縣財政局《關于印發__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會議費、行車補助開支規定》的通知(沐財發[20xx] 39號)文件規定,結合__住建局工作實際,按以下標準執行:
。1)行車補貼
、亳{駛員當月無違章行為,無責任事故,遵守勞動紀律,全月安全行車(不碰、不撞、不掛),按0.10元/公里發放行車補助和安全獎300元。
、谄囻{駛員出車到外地住宿,停駛一天以上者,可按出差人員補助標準報銷出差伙食補助費。
2、責任事故
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補罰款,單位不予報銷,造成責任事故,要視期情節輕重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給予駕駛員適當處分和經濟賠償。
①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費(車輛損失和賠償費),由駕駛員負擔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并扣除安全獎勵,扣發全年獎金。
、陔p方負共同責任的.事故,損失費由駕駛員賠償百分之五,但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500元,扣除安全獎勵,扣發半年獎金。
③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事故,損失費由駕駛員賠償百分之三,但最高不超過300元,并扣除安全獎勵。
3、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差到外地,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如發生被盜自行負責。
。ㄊ模┬熊囉涗
局機關駕駛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行車記錄,并按月向辦公室車管人員上報下列情況,作為對駕駛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并適時予以匯總公布。
1、每月行車公里數;
2、每月維修費用;
3、每月用油量;
4、每月違章、違紀等情況;
5、每月長途出車情況;
6、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情況;
7、車輛按規定停放情況;
8、其他有關情況。
。ㄊ澹┆劻P措施:
駕駛員全年保持安全行車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年終目標獎金。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予以處罰。被聘用駕駛員直至解除協議,予以辭退;在職正式人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并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1、駕駛員擅自出車,或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駕駛員和肇事者自負,并扣除駕駛員全年獎金;
2、不服從調度,無故不出車的,扣發當月行車補貼和安全獎;
3、夜間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私自出車的,扣發當月行車補貼;
4、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罰款單據不予報銷;
6、出車期間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名譽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7、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規規章制度7
1、駕駛證被暫扣后繼續駕駛:駕駛證被暫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駕駛。否則會再次扣6分,整個處罰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車時占用應急車道行駛:應急車道又叫生命通道,是當道路有事故發生,讓救護車、清障車快速前往處理時預留的專用車道。平時大家都好好地遵守著,但是一預到大塞車就都不管不顧了。
3、未按規定避讓校車的(新增):這次的《駕照新規》增加了一條規定,校車擁有道路使用優先權,也就是說私家車要避讓校車先行,否則扣6分。校車先行的`規定,在國外早已經出現并執行多年,現在國內也同樣開始重視,這是舉國共慶的好事。
4、闖紅燈(修改):闖紅燈的處罰也更加嚴厲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為扣6分。關于闖紅燈的危險,已經講過千次萬次了這里就不再重提。
法規規章制度8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游。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浞直Wo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ǘ┏浞终故竞蛡鞑ド鷳B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于森林生態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ㄋ模┮宰匀痪坝^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ㄎ澹﹪栏窨刂苹﹫、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構筑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游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行政許可后,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游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米圆烧、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ǘ┓欠ǐC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ㄎ澹┪唇浱幚碇苯优欧派钗鬯统瑯藴实膹U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诜侵付ǖ奈鼰焻^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ㄆ撸┥米詳[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游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并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辟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采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組織安排旅游活動,不得超過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游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ň幹瓶傮w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ㄈ┙ㄔO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并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法規規章制度9
為做好xx校區臨住教職工宿舍的綜合管理工作,為教職工提供一個溫馨、安全、衛生的住宿環境,結合xx校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住宿安排原則
1.教職員工需到xx校區上課或辦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請。
2.臨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實行公用原則,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統一配置。
二、住宿辦理程序
住宿申請人需于學期初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住宿登記手續,經批準后領取房間鑰匙。如住宿時間有變更,須及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學期結束后應及時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退還手續,并歸還房間鑰匙。
三、住宿守則
1.教職工要按申請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床位。
2.住宿期間要保持房內衛生清潔,不得隨地丟果皮、紙巾、煙頭等垃圾。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嘩、吵鬧,影響打擾別人。
3.不得私自將臨住宿舍內的.床上用品帶走或鎖進衣柜。
4.臨住教職工宿舍實行“本人申請,本人入住”的原則,不允許將臨住房間的床位轉讓給他人入住,也不得隨意帶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則
1.離開宿舍須關掉光管、風扇等電器(熱水器可在周末再關掉)。
2.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舍內。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
3.離開宿舍須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4.丟失宿舍鑰匙需賠償10元。
5.丟失或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需按價賠償。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xx校區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
六、本辦法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法規規章制度10
一、工作小組
1.組 長:
2.副組長:
3.組 員:
二、崗位設置
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實際在校生數、學校教師狀況及其它有關情況綜合分析,每學年初于8月中旬公布學科教師崗位數。
三、競聘條件
1.本校正式在編在崗的教師。
2.熱愛教育事業,事業心、責任心強、為人師表。
3.能夠履行教師的`崗位職責,服從學校的整體工作安排。
4.能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教學方面的工作。
四、競聘程序
1.公布崗位:公布學科教師崗位數。
2.提交申請:教師提交崗位申請。
3.資格審查:對提交崗位申請的教師,工作小組對照相應崗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綜合考核:工作小組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教師進行綜合考評,討論確定擬聘教師建議名單。
5.審核批準:工作小組將擬聘教師建議名單報校競聘上崗領導小組,審核確定擬聘教師名單。
6.任前公示:對擬聘教師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3--5個工作日。
7.公布結果:公布正式聘用教師名單。
8.正式聘任:簽訂聘任合同。
法規規章制度11
協會所有的財產均為協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所有,它必須用于服務本協會的會員,開展本社團的活動以及發展社團之所用。為加強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建立規范合理的財務管理方法,提供財務工作水平和財務使用的透明度。依據社團聯合會及本協會原有相關文件規定先修訂條例如下:
一、經費來源:
。ㄒ唬⿻䥺T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主要是企業公司)贊助
(三)學校資助
。ㄋ模┢渌戏ㄊ杖
二、經費使用
。ㄒ唬┍緟f會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本協會日常管理所需費用
(三)其他正當合理的開支
三、財務審批
本協會的財務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分層逐級審批制
。ㄒ唬└鞑块T財務報銷,必須持有相關的合法的正規國家統一發票,特殊情況應向理事會(董事長)通報后根據收據報賬。發票和收據必須有經手人的簽字,并注明相關時間、地點及使用事項。
(二)各部門經費使用必須首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報賬時需負責人簽字核實,最終上報理事會(董事長),經財務處報銷。
。ㄈ┏^預算的經費報銷,需事先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然后上報至理事會(董事長)。理事會審議后再經財務處核實報賬。
四、財務(產)管理
。ㄒ唬┍緟f會財務使用需嚴格遵守相關的管理制度并有理事會及全體成員給予監督,做到經費使用合理,真實,透明;管理和監督要求嚴格執相關財務條列,按章辦事。
。ǘ﹨f會經費開支定期以公開形式向會員報告,并上報社聯,再由社聯向校團委老師匯報。
。ㄈ┧胁块T在報賬時,除出示相關發票及收據外,還需另附一分詳細的經費使用明細表報財務處,接受理事會的監督核實。
。ㄋ模﹨f會換屆時,協會財務有本屆財務負責人移交給新一屆財務負責人,并出具年度財務清單。同時需在換屆大會上做本屆的財務匯報,向廣大的會員說明協會財務使用狀況。
(五)協會所有財產為協會集體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隨意占有或挪用,一經發現將予以嚴懲。
(六)經費使用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力求節儉。并定期公布經費使用情況。
五、財務處職責:
。ㄒ唬┍緟f會財務以董事長為主的理事會處理相關事宜。
(二)財務處需嚴格把關各級部門的經費使用,嚴格控制經費使用范圍,掌握開支情況,并及時的做出合理調整和調度。
。ㄈ┴攧仗幮鑷栏竦膶彶楦骷壊块T的財務報告,真實無誤的登記財務使用情況,并記錄在冊、存檔。
(四)財務處財務人員,應大公無私,公平的對待各級部門的經費使用申請。不得出現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報假賬,貪污、挪用公款等系列違規現象,一經發現,必將嚴懲。
法規規章制度12
第一章 入職指引
第一節 入職與試用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聘請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三、入職
其次節 考勤治理
一、工作時間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 。5小時。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為工作時間
12:00-13:30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為工作時間
實行輪班制的部門作息時間經人事部門審查后實施。
二、考勤
1、全部專職員工必需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
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20元。
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
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
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上班開頭的前30分鐘內,即8:30-9:00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賜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托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展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請假出差批準權限:
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6、加班(1)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一以《勞動合同》商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200%
法定節 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300%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治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方法將另行規定。
7、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狀況于每月五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匯總,并對考勤精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于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覺,賜予100元以上罰款,情節
嚴峻者作辭退處理。
第四節 人事異動
一、調動治理
1、由調入部門填寫《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雙方同意并報人事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調動由總裁(子公司由總經理)批準。
2、批準后,人事部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變動發文通報。
3、一般員工須在三天之內,部門負責人在七天之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本人應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職,人事部門將相關文件存檔備查,并于信息治理系統中進展信息置換。
5、人事部門將依據該員工于新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職責,對其進展人事考核,評價員工的異動結果。
二、辭職治理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準后轉送人事部門審核,高級員工、部門經理以上治理人員辭職必需經總裁批準。
2、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后,人事部門負責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緣由,并將信息反應給相關部門,以保證準時進展有針對性的工作改良。
3、員工填寫《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
4、人事部門統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5、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
6、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展員工信息資料置換。
三、辭退治理
1、見本手冊第一章
其次節 六 。1及六2 。
2、部門辭退員工時,由直接上級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表》,經審查后報總裁批準。
3、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向員工下發《離職通知書》。
4、員工應在離開公司前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和財產的清還手續;員工在商定日期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和離職補償金。
5、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根據《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6、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準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展員工資料信息置換。
其次章 行為標準
第一節 職業準則
一、根本原則
1、公司提倡正大光明、誠懇敬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公司規章 制度。
2、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必需以公司利益為重,對社會負責。不做有損公司形象或名譽的事。
3、公司提倡簡潔友好、坦誠公平的人際關系,員工之間應相互敬重,相互協作。
4、公司內有親屬關系的`員工應回避從事業務關聯的工作。
二、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以下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供應擔保或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意見、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公司制止以下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資源從事兼職工作
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職工作對本單位構成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公司制止以下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加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治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供應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五、員工在對外業務聯系中,若發生回扣或傭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污。
六、保密義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當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員工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供應公司密級文件、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狀況、業務數據等。
法規規章制度13
為切實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綜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規范、嚴謹的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機動車輛使用性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ㄒ唬C動車輛證照申辦、年審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證照及手續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并由專人負責編號、存檔;
2、公司機動車輛年審、證照年審、新車上戶、車輛保險等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并由專人負責辦理,各車輛駕駛員配合辦理;
。ǘC動車輛調度與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務車由公司辦公室調度和管理;公司部門用車須報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調度;
2、公司貨運車由公司辦公室和零售部協同調度和管理;日常調度主要由零售部負責管理;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用車的使用,由該站主管部門進行調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氣摩托車由零售部調度,分派的駕駛員(送氣工)自行管理;
。ㄈC動車輛安全與維護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的日常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專職駕駛員負責,如部分車輛無專職駕駛員,則由臨時駕駛員負責對車輛的安全與維護,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與管理;
2、公司送氣摩托車的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送氣員自行負責;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或存車處;
第二條機動車輛考核辦法
(一)公司公務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各部門公務用車須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用車,公司辦公室須登記用車部門往返地點和派員人數,審核同意后方可派車;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嚴禁公借私用,公司員工如需私用必須向其主管部門說明,由部門主管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派車,且油耗費用自理;如違反本條例而發生公車私用行為,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3、公司公務車凡公休日時間,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地。如個人需用,須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費用自行承擔,違者罰款300元;
4、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外借須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同意;如違反本條件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ǘ┕矩涍\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貨運工作,駕駛員須有運輸往返地點和油耗記錄,每日的派車記錄統計須由零售部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貨運車油耗、公里數,由零售部負責人每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統計報表;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槽車油耗的考核辦法按公司貨運車考核辦法執行;
(三)機動車輛相關費用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月油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和發放,辦公室須根據月油耗統計表和油耗定額,報總經理審批方可購買;對超定額部分,報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考核;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期的油票由部門負責人領取,油票報領表須有部門負責人核定并簽字后發放;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事故考核及處理辦法由該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第三條交通事故及理賠的管理及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而造成交通處罰事件,則由違章駕駛人員自行承擔交通罰款;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公司則有權扣除該事故駕駛員的.保證金,并根據用工雙方簽定的駕駛責任書,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根據交通管理事故鑒定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輛經濟賠償按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未盡事宜
1、公司對公務車、貨運車油耗的定額,由公司測算后下達指標,進行考核;
2、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油耗定額,由儲備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3、本考核辦法,未盡事宜,將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法規規章制度14
為規范和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管理,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范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山東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山東省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制度(試行)》及《萊蕪市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報到制度
第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如實匯報個人及家庭情況,并寫出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第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司法所應當及時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填寫《矯正對象登記表》,發放《社區矯正宣告書》、《萊蕪市社區矯正對象行為規范》,進行談話教育,告知其權利、義務。社區服刑人員自登記之日起為社區矯正對象。
第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司法所應及時通知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脫管失控。
二、協管制度
第四條 司法所應在矯正對象報到后15日內,了解其家庭、單位情況,確定矯正對象的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簽訂《協助監督管理協議書》。
第五條 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由具有監管能力的配偶、直系親屬擔任;沒有配偶、直系親屬的,可由其所在單位、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能力并愿意協助監督管理和教育的近親屬擔任。
第六條 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應配合司法所做好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矯正對象的思想動向和活動情況,并及時向司法所反映。矯正對象應當服從協助監督管理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匯報制度
第七條 矯正對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匯報自己的活動情況和遵紀守法情況,每月到司法所匯報一次,每季度向司法所交書面匯報一次。司法所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要求矯正對象匯報情況。
第八條 矯正對象確因身體原因不能出行的,可以書面形式由其親屬或者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到司法所代為匯報。
第九條 司法所應當及時將矯正對象的匯報材料存入矯正檔案,并根據矯正對象的表現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四、走訪制度
第十條 社區矯正責任人每季度至少應對矯正對象走訪一次,了解其思想動態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完善矯正措施。
第十一條 矯正對象應積極配合矯正責任人的走訪,如實匯報相關情況。
五、學習制度
第十二條 司法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教育計劃,定期組織矯正對象參加政治理論、政策形勢、法律知識、文化技術及社區矯正制度等內容的`學習。集體學習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課時)。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積極參加學習教育,遵守紀律,做好記錄,按時完成學習任務。
六、公益勞動制度
第十四條 司法所應定期組織矯正對象參加打掃公共衛生、植樹造林、保潔綠化、敬老助殘等社區公益勞動。第十五條 有勞動能力的矯正對象必須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每人每月參加公益勞動時間不少于10小時。
七、外出和遷居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矯正對象臨時離開所居住的鄉鎮(街道),應向司法所提出申請,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報區公安機關批準。返回后應立即銷假。
第十七條 矯正對象遷移戶口或變更經常居住地的,應
向司法所申請,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并報區公安機關批準。矯正對象經批準遷居的,應當在7日內向遷入地司法所報到,原住所地司法所應當在矯正對象遷居后7日內,向遷入地的區司法局移交其檔案。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居住區域或未按時銷假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會客制度
第十九條 矯正對象在接受媒體采訪或會見境外人士前,必須向司法所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條 司法所應當將矯正對象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考核與獎懲等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矯正對象公示。
十、申訴制度
第二十一條 矯正對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區矯正組織違反刑罰執行規定的,可以向社區矯正組織或檢察機關申訴。
法規規章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亂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做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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