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經典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
-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手冊。
第二條制訂本手冊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他們的用心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狀況介紹。
第四條本手冊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員工務必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法令。
第六條員工務必愛廠如愛家的意識,樹立"我為公司,公司為我"的企業文化理念,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員工務必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水平。
第八條員工務必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不一樣意見的推薦,能夠在執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廠長提出。
第九條員工對企業工作的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評議和提出批評、推薦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員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規定,享受勞動、工資、福利等各項權利的待遇。
第三章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員工均應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和了解勞動合同文件資料,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產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采用,并執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貼合用工條件,可即時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要求辭退或企業解聘員工,除違規違紀、違法原因可即時辭退外,其余,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不折不扣地辦好檔案、財物、技術資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員工本人同意,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家住外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身份證"、"外來人員務工"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八條員工應無條件從工作分配、調動的指揮。
第十九條員工務必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把好工作質量關,節約原材料,愛護設備、工具等一切公共財物。
第二十條員工應自覺遵守禮貌生產、禮貌辦公的制度規定,經常持續工作地環境的整潔,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條員工應忠誠企業,保守本公司的技術、商務等機密。
第五章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二十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廠部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執行。第二十四條考勤工作各部門自行負責進行。各部門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的考勤員,務必對考勤的正確性負責。第二十五條考勤資料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工傷、加班、公出等項目。
第二十六條考勤記錄表,由表勤員每一天按時正點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準確填好記錄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在次月二日前連同各種假條或有關證明,交財務作為核發資和扣罰款的考勤依據。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務必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假期不發工資、午餐補貼。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務必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廠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廠長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凡未按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資按職務、職稱、生產技能、業務水平,工作表現、貢獻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確定實施辦法。實行計時工資(月薪制)的員工,工資多少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工資多少按計件考核辦法,與勞動效率或經濟效益掛鉤。
第三十條全廠的工資管理由廠辦公室、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和考勤實績,由財務造冊報廠長批準發放。公司的發工資日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將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實際表現。不定期地調整工資,工資水平堅持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庥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員工可離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第三十四條員工可享受午餐補貼,補貼以出勤天計發,每月與工資一齊發放。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免費為員工帶給宿舍,住宿員工務必遵守"員工宿舍管理規定"。(附后)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隨著經濟發展,實力增強,在承受潛力許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醫療保險制度,使員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待業、生育狀況下獲得幫忙和補助。
第七章培訓
第三十七條所有員工均需理解本公司政治和業務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凡經廠批準,受本公司指派赴廠外培訓,進修的員工,占用的上班時間不計缺勤,取得合格證書后,學費給予報銷。員工自行聯系的培訓、進修、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學費全部自負。
第三十九條經本公司培訓的員工,如合同期未滿,中途自動離職者,按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第八章安全質量
第四十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廠長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部門,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肅追究職責人的有關領導的職責,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務必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不準違章指揮,不準違章作業。
第四十二條加強對易發事故的動火作業、起重作業、電線電器作業部位和工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職責制度,開展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苗頭,務必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條加強現場生產全過程,包括作業準備過程,輔助生產過程的交付服務過程的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按工藝要求施工,發生產品質量事故,要堅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職責不追職責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訂不放過)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做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工作,建立貨主要調查訪問制度,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做到條條有著落,有答復、有整改、有記錄。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條門衛值班應嚴守崗位,堅持夜間巡查,發現事故苗頭或形跡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廠部領導。
第四十六條加強財務現金、倉庫和食堂物品、員工宿舍的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條員工務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準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不準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賭博;不準偷挪公物,損壞設備;不能偷挪他人財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等郵件。
第十章衛生守則
第四十八條辦公室、營業部、生產車間應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潔凈無雜物,通道暢通無阻。第四十九條禁止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禁止向水池內洗盥室亂倒飯菜、茶葉、雜物、;禁止在墻上和所有設備設施上亂寫、亂畫、亂涂,亂掛;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條不準任意攀摘、損壞、挪用廠區周圍的綠化帶、花草、樹木。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工作場衛生,應由本部門員工負責包干,發現衛生包干區域內有不衛生、不整潔現象時,要立即清掃。
第十一章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三條對犯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對于員工的行政處分,務必在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的基礎上,按規定審報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以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上班遲到、早退或中途溜號在一小時之內的(超過一小時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四小時作曠工一天論處);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嘻鬧、閑談、看無關書報行為的;在要求禁煙的倉庫等地隨便吸煙的;亂丟煙蒂、果殼、紙屑;亂倒飯、菜、茶葉、亂扔雜物,隨地吐痰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攀折、損壞、挪用廠區樹木、花草的;廁所、浴室、洗盥處用水后龍頭不關的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的;在員工宿舍私拉電線、安裝電路、新加插座,不按時熄燈的;在營銷和對外交往中,工作態度粗暴,有投訴反映并經核查確有其事的;有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到達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曠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倉庫材料、機電另部件等,不按規定存放的;
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在本公司范圍內干私活的;
上班時睡覺、喝酒的(業務接待例外);
多次違反工藝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員工宿舍使用電爐及功率較大的電器具以及明火的;
門衛當班不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200元的罰款;
(1)曠工一天的;
(2)謊報虛報考勤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緊急狀況,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動用消防器材的;
(5)非駕駛員或無證開鏟車、汽車的;
(6)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7)有賭博或打架斗毆行為的;
(8)有損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行為,及對有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損害本公司利益和聲譽的狀況知情不報或隱瞞實情的;
(9)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10)發生產品的質量事故,造成廢品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11)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安全產管理制度,發生人身傷害或其他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各類職責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設備、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對違反(7)(8)(9)(10)(11)(12)各條的,還可酌情同時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的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對于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賭博行為,受罰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3、損害企業形象的社會公德,給社會、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經教育不及時歸還的;
5、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6、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7、經營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8、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9、偷竊本公司、同事或客戶錢物的;
10、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11、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2、工作不負職責,產品廢品,損害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13、泄露或出賣商務,技術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罰款或降薪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手冊"各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手冊各條規定解釋權屬本公司。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2
勞動仲裁案件裁決結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超過一半的案件是企業敗訴或者部分敗訴。說明很多企業還存在管理不規范的地方,比如規章制度不規范、加班費計算不足額等。
實踐中,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小微企業重視產品、重視銷量,卻忽略用“法律思維”管理企業,輕視勞動法,直到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見勞動法問題以及相關提醒,供各企業和勞動者參考。
規章制度要合規
規章制度是企業的靈魂,貫穿于企業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規范企業全體成員及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規章制度不僅實體內容需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常見的規章制度制定不合規情形如下: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比如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職交押金、罰款、扣證件,違反計劃生育開除、強制消費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辦公室內張貼。
4.超越勞動管理工作的.范疇。比如沒有合理理由卻要求員工統一剪短發。
法律風險:不合規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將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要承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企業依據不合規的制度解除員工勞動關系,可能要支付賠償金。
規范做法:
1.結合企業生產特點擬定初稿,提交給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歸納各方意見,最終確定。
3.公示和告知?梢圆扇『炇辗ā⒖荚嚪、傳閱法、培訓簽收法。
其他提醒:留檔保存好會議通知、簽到文件、會議紀要等材料,以便爭議發生時舉證。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煤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3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4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5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6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0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7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0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2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4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5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6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7條公司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安全操作技能。
第48條公司實行安全生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49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0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下井作業,必須按規定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攜帶急救器等;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愛惜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產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產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生產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進入公司大門禁止吸煙。班前、班中嚴禁喝酒。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3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4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6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2)不穿礦工工作服、安全帽下井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7)非生產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8)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9)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煙區吸煙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4
名目
第一章總則················3
其次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導·········3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6
第六章勞動平安衛生與勞動庇護·······8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8
第八章嘉獎與懲處·············10
第九章附則···············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矩、規則的規定,結合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則制度。
第2條本規則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部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別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歇息休假、得到勞動平安衛生庇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履行完成勞動目標、遵守規則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酬勞、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庇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則制度權等權利。
其次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導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采取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別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采取全面考核、擇優錄取、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聘請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普通應該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錄取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非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導,按照員工素養和崗位要求,采取職前培訓、職業教導或在崗深造培訓教導,培養員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商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取的員工采取試用期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采取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需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光或條件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第13條在本公司延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能夠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商議全都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商議全都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酬勞、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實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2)嚴峻違背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則制度的;
(3)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處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7)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節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商議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峻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強50%,患絕癥的增強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徹低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商定違背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商定,遵從公正、合理的原則。員工違背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商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取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商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隱秘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商定的終止條件浮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規矩、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能夠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規矩、規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連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延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第25條單位采取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別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采取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天天正常上班時光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按照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商議能夠依法延伸日工作時光和支配員工歇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伸工作時光普通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歇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支配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支配補休。
第29條員工的歇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歇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強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強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強產假15天;采取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強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惠證》的增強產假35天,產假期間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延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支配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凹凸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采取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打算、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歇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歇息日支配員工加班,醫院能夠支配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托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些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商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援助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援助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緣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則制度對員工舉行處罰的罰款能夠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落實,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狀況之一,單位能夠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商定的能夠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則制度規定能夠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規矩、規則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升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強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平安衛生與勞動庇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平安衛生條件和須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舉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舉行生產平安教導和培訓,使員工具備須要的平安生產意識,認識公司管理制度和生產平安操作規程,掌控本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采取平安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平安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平安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別勞動庇護,擔心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規矩禁止的勞動。法律、規矩、規則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別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需自己簽到,不得托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實(病假應有醫生證實),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需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支配;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則制度、平安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游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日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惜公物,當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公司財物;
(7)倡導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省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親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光一到即刻開頭工作,下班之后無特殊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光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隱秘。
第53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平安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修理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平安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需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平安及保障人身的平安;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覺有異樣狀況,操作工應準時告訴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覺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緊張狀況,要立刻實行應急措施,并準時將狀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急防止設備,不得有任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修理機器、電器、電線必需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任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急物品必需按規定放置在平安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重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急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平安,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嘉獎與懲處
第54條為增加員工的責任感,鼓舞員工的樂觀性和制造性,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員工采取嘉獎制度。
嘉獎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格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懷公司,聽從支配,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賦予通令表揚外,另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嘉獎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嘉獎: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計劃,經落實確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通過具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救護,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傷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開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進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該賦予嘉獎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采取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判教導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其次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托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值理由常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鋪張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光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任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急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任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判教導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值理由不聽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支配的;
(2)未落實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光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判教導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取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情況證實,騙取公司錄取的;
(3)、通過工作或職務方便,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背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鋪張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有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背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隱秘,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能夠與員工先舉行平等商議,也能夠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
職工代表:xx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舉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舉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落實。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幫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托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取。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該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接受并協作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舉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該注重聽取工會組織的看法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從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導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賦予嘉獎。
其次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揚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催促用人單位貫徹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矩和規則的狀況;
(三)受理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訂正和查處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則制度的狀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狀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別勞動庇護規定的狀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光和歇息休假規定的狀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的狀況;
(七)用人單位參與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狀況;
(九)法律、規矩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庇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該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隱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作需要,能夠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詳細方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平時巡察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根據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舉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需要舉行調查處理的,應該準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托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該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引起的大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按照應急預案,快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實行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舉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咨詢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須要時能夠發出調查咨詢書;
(四)實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狀況和資料;
(五)托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舉行審計;
(六)法律、規矩規定能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晰、證據確鑿、能夠當場處理的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訂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舉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該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展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調查,應該獨自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狀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能夠延伸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按照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該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打算;
(二)對應該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打算;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覺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該準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前,應該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打算,應該告訴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其次十條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覺,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有延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其次十一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對勞動者造成傷害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該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根據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告訴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其次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其次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支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支配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支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支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伸其工作時光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伸其工作時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勞動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舉行健康檢查的。
其次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其次十五條用人單位違背勞動保障法律、規矩或者規則延伸勞動者工作時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能夠根據受侵犯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其次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離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酬勞、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根據對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酬勞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其次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背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其次十九條用人單位違背《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協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值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舉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消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打算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背前款規定,構成違背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隱秘的,依法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規矩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6
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領導下,開展宣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和咨詢服務工作。
二、負責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掌握就業、失業人員就業狀況,并及時更新信息;開展城鄉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建立基礎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三、收集、發布就業信息,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等就業服務;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掌握有培訓意向人員的信息并及時上報;組織推薦城鄉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四、掌握有創業意愿的人員信息,積極開展創建創業型社區工作,積極開展創業培訓工作、創業項目收集、創業典型的推介,打造一村(社區)一特色的創業工作;受理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協助貸款回收,提供相關創業服務。
五、做好就業援助對象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受理就業援助申請,建立管理臺賬和及時更新信息庫,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為就業援助對象提供提供各種再就業援助服務。
六、配合市、區勞動監察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及時采集和維護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工資支付、勞動標準、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七、負責指導本轄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報告備案工作,參與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八、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督促本轄區應參保企業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本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居民醫保、少兒醫保等參保、續保手續;為轄區內服務對象查詢社會保險參保情況,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申報工作;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九、對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病人收治管理情況進行督查。
十、做好本轄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了解本轄區內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并建立基本信息庫(卡);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指導建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開展日常文體娛樂、定期走訪慰問、醫療保健、護理服務等方面活動;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各類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十一、完成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旺蒼縣東河鎮馬家渡社區勞動保障站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7
一、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的管理,在企業內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實習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確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內容。
2.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政策規定。
3.編制制度初稿,并向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和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4.修改完善制度,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5.制度公布并執行。
四、制度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障制度,制定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六、制度內容
1.勞動合同
1.1企業應與每一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2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內容完整、規范,保障雙方權益。
1.3企業應當根據員工情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有與現實承攬情況不符、對員工不利的條款。
1.4企業應進行勞動合同管理,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保管。
2.工時制度
2.1企業應合法管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2.2企業應合法合規保障員工的休息。
2.3企業應制定并公布員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業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加班應當按照合法法定程序執行。
3.薪資福利
3.1企業應支付合法合規的最低工資標準,并確保員工薪資按時發放。
3.2企業應健全福利制度,給予員工應得的福利待遇。
3.3企業應提供合法、合規的社會保險,確保員工的權益。
4.勞動保護
4.1企業應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2企業應建立健全的職業衛生制度,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4.3企業應對重污染崗位、高溫作業、高空作業等特殊崗位的員工進行特殊保護。
5.違紀違法責任和處理
5.1企業應明確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紀律管理制度。
5.2企業應采取適當處罰措施,以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
5.3對嚴重違紀行為(如違法、瀆職、貪污等)應進行追究法律責任,并采取嚴格處罰措施。
七、責任主體
1、企業領導負責制定本制度,并監督實施。
2.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門、崗位、員工應遵守勞動保障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八、執行程序
1.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2.對于未能執行本制度的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釋權屬于企業領導。
九、責任追究
對于超時工作、拖欠工資、不簽協議等違反企業的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及違法行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8
幼兒園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教職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教職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教職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教職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教職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教職員工勞動報酬、保護教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教職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貼合錄用條件的教職員工。
第7條教職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教職員工應聘時帶給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務必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教職員工,不收取教職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職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教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教職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教職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教職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教職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教職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務必經教職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教職員工,能夠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一樣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教職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貼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職責等。
第14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能夠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能夠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教職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教職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教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能夠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潛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教職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職責,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教職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教職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教職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教職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教職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教職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教職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教職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能夠不支付教職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個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教職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職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教職員工,向教職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教職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教職員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本職工作、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面試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和辭職等有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員工手冊,職工閱后簽字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與修改權歸行政部。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啟用。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全體職工。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五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六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八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十九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三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五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生效。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1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控告。
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髫瀼貏趧雍蜕鐣U戏、法規;
。ǘ┍O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ㄈ┦芾韺`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控告;
。ㄋ模┮婪ú樘幒图m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ㄎ澹┴撠焺趧颖U媳O察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中央在省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委托或者授權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對跨區域或者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示有關證件,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察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ǘ┱惺、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聧徛毠せ旧钯M發放情況;
。ㄆ撸﹨⒓由鐣kU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ò耍┞毠じ@銮闆r;
。ň牛┡毠ぁ⑽闯赡旯ず蜌埣猜毠さ奶厥鈩趧颖Wo情況;
。ㄊ┞殬I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ㄊ唬┳袷芈殬I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ㄊ┓伞⒎ㄒ幰幎ǖ钠渌闆r。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第四章監察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ㄈ┈F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怯浟福
。ǘ┱{查取證;
。ㄈ┮婪ㄗ鞒鎏幚頉Q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ㄋ模┧瓦_。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從事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招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處以5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收取一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處以50元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ǘ┚懿恢Ц秳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ㄋ模┙獬齽趧雍贤螅匆勒沼嘘P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以及其他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職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可以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數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钃蟿趧颖U媳O察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ǘ╇[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馄诓惶峁┯嘘P資料的;
(四)拒不按規定參加勞動用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鲃趧颖U戏伞⒎ㄒ幒鸵幷,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ǘz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ㄈ┦芾韺`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ㄋ模┮婪m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ㄒ唬┯萌藛挝恢贫▋炔縿趧颖U弦幷轮贫鹊那闆r;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ㄈ┯萌藛挝蛔袷亟故褂猛ひ幎ǖ那闆r;
。ㄋ模┯萌藛挝蛔袷嘏毠ず臀闯赡旯ぬ厥鈩趧颖Wo規定的情況;
。ㄎ澹┯萌藛挝蛔袷毓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ò耍┞殬I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ㄒ唬┻M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ǘ┚驼{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ㄈ┮笥萌藛挝惶峁┡c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ㄋ模┎扇∮涗洝浺簟浵、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ㄎ澹┪袝嫀熓聞账鶎τ萌藛挝还べY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伞⒎ㄒ幰幎ǹ梢杂蓜趧颖U闲姓块T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σ婪☉斒艿叫姓幜P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ǘ⿲敻恼锤恼,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
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ㄒ唬┌才排毠氖碌V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ǘ┌才排毠ぴ诮浧趶氖赂咛、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ㄈ┌才排毠ぴ趹言衅陂g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ㄋ模┌才艖言校穫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ㄎ澹┡毠ど硎墚a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ㄆ撸┌才盼闯赡旯氖碌V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ǘ┲Ц秳趧诱叩墓べY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ㄈ┙獬齽趧雍贤匆婪ńo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ㄒ唬┳钃蟿趧诱咭婪▍⒓雍徒M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ぷ魅藛T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泟趧颖U闲姓块T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ㄋ模┐驌魣髲团e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3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廣東XXX拍賣行有限公司是在廣東省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
第3條公司下設: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置我縣境內因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突發緊急情況,降低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對社會穩定、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凡是因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五人以上的罷工、游行、靜坐、請愿、集體上訪事件,稱為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
勞動保障問題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糾紛、拖欠員工(民工)工資及拖欠發放社會保障待遇等。
第三條根據突發緊急情況、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程度,可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發事件。
一般性突發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的行為。
重大突發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
特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或人數雖不到3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巨大,有罷工、游行、沖擊辦公場所,或有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條塊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委政法委、總工會、法院、監察局、信訪局、工商局、發展計劃局、經濟貿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農業(水利)局、林業局、衛生局、審計局、法制辦、安全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組成,各成員按各自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般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事件主管部門調查,責成有關責任單位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特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政法、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等事件。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門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查實事件性質、發生時間、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啟動預案。
第八條處置人員趕往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采取事件分理、解釋、安撫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解答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答問題,勸散人員。現場解答未能解決的問題,選擇處理途徑和手段。
對于現場勸散無效的,或明顯違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經教育引導又不聽的,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九條對于能勸散回去的一般性突發事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和責任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單位工程款,從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墊付。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承包方先行墊付。對于責任單位攜款藏匿,導致當事人權益一時無法保障的,由政府勞動保障應急周轉資金墊付。
對其他一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必須在30日之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答復當事人。
對不屬于勞動保障范圍能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司法救濟對象需要救濟的,幫助聯系給予司法救濟。
第十一條對于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領導,由領導小組協調處置。
。ㄒ唬⿲μ幹弥芯懿慌浜系膯挝缓蛡人,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ǘ⿲ΜF場處置已經完畢的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后期調查處理也按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于越級突發事件按信訪有關規定勸返。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準其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劃建設和交通部門繼續整頓和規范建設建筑市場秩序,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合同履約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提取預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資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民工維權意識,建立用工單位自覺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制度,對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企業,記入檔案并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引導企業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引導企業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縣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周轉資金。對于確實屬于應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業一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核實同意,用于先行墊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發事件,下一步再向企業追償。
處置應急和日常的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執行公務且事跡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在突發事件中,構成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處置預案是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處置基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細化完善有關應急處置分案,制定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以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5
目的
本規章制度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公司員工的勞動權益,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的正常秩序,促進企業的穩健發展。
范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制定程序
本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經過以下程序:
1、召開制度起草組成員會議,商討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和制定計劃。
2.起草與修改規章制度,將草案提交給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3.經公司領導審批,公布施行,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宣傳。
名稱
本制度名稱為“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內容
1、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1.1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1.2工資、公休、年假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約定。
1.3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條件及程序。
2.關于勞動報酬的規定
2.1工資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2.2員工獎勵、懲罰的規定。
2.3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法定繳納的附加福利。
3.關于工作時間和休假的規定
3.1工作小時數、休日和節假日的安排。
3.2年假和事假、病假及其他假期的規定。
4.關于員工培訓的規定
4.1員工培訓的計劃、內容、方式和培訓負責人的職責。
4.2員工培訓的組織、實施、跟蹤和管理的要求。
5.關于勞動安全和健康的規定
5.1勞動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宣傳。
5.2勞動安全和健康的責任分工及相關程序。
6.關于勞動糾紛的規定
6.1勞動糾紛的定義和應急處理程序。
6.2勞動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程序及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應分別對本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負有責任。
執行程序
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本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休假及培訓等方面,必須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本規章制度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或員工利益的行為,將有可能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或法律責任的懲處。
附: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
2.《勞動法》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行政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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