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5月起施行
4月15日下午召開的蚌埠市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市獲得立法權后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6月1日起,《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也將施行。
《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共計六章43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在對龍子湖景區的適用范圍做出明確規定的同時,對景區內的水資源環境、綠化植被、動植物資源、地形地貌和空氣質量等方面進行了立法保護。尤其是強化了規劃的剛性,規定了“禁止在景區內違反規劃新建或者擴建商品住宅等與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非公共建筑和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侵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景區土地等資源。”
根據《條例》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對景區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情況的審議,或通過執法檢查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城建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主任王宏認為,對市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責的明確是《條例》的亮點之一,有利于監督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作為景區監管管理的主管部門,我們要在執行和落實《條例》的同時,完善龍子湖周邊提升改造方案,加快推進曹山、蘆山等生態景觀改造工作。”市住建委主任張銘在發布會上表示,將與執法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景區設施的違法活動。
2015年5月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我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經過廣泛征求立法項目建議,與市政府溝通協商,并經市委同意,確定在2015年完成《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和《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兩部法規的立法工作。經過調研、論證、起草、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審議等各環節,兩部法規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表決通過,提請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法律界人士認為,《條例》的立法模式、具體內容都有巨大的創新和突破,提高了立法效率和質量,為景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立法程序規定》則對法規提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公布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保障。兩部法規為我市的地方立法積累了寶貴經驗,是依法治市的重要里程碑。
記者在發布會上還了解到,我市作為設區的市,立法權限范圍為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三個方面。社會和市民可以通過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在法規的制定、修改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錢雪梅介紹說,我市公民還可以申請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了解法規審議情況。
隨著《蚌埠市龍子湖景區條例》的即將實施,標志著作為蚌埠城市名片的龍子湖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
《條例》進一步規范了龍子湖景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了保護措施。《條例》規定,龍子湖風景區范圍得到明確,總面積18.1平方公里。景區內文物、宗教活動場所、公墓和烈士陵園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龍子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具體實施龍子湖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負責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游設施建設,保障景區經費投入。
除了對各有關責任部門分工作了進一步厘清,《條例》還對單位、個人污染和破壞景區的行為有了明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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