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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7月1起施行
3月30日,《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據統計,江蘇省有食品小作坊3.5萬多家,從業人員8.7萬人;各類食品攤販近4.9萬家,從業人員9.2多萬人,消費人群廣泛。《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制定出臺,填補了立法上的空白。條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條,從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攤販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使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于法可依。
五類食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
條例明確了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條件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要求。條例規定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同時規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種類。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頭制品;(二)用勾兌工藝生產的酒類;(三)保健食品;(四)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五)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標示清楚
條例要求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小作坊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標示清楚。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采取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鼓勵、扶持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遺
本次立法中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獎勵、資金資助、減免場地租金、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滿足群眾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次立法還規定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配套完善基礎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生產經營。同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建設特色食品街區,為食品攤販經營提供統一攤位,并提供水、電、垃圾處理等便利。
鼓勵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范
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對本地區具有文化傳承功能、地方特色鮮明的食品,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規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場所環境、布局、設施、衛生管理、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管理等內容的食品小作坊衛生規范,規范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
【解讀】
食品攤販須張掛健康證明
不掛證明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昨天,《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稱《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刪去了原條例中對食品小作坊“是指取未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定義,并提出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食品小作坊不再指“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草案》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定義作了修改,條例所稱的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而此前條例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被刪去;而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有委員提出,食品小作坊大多分布在城市居民區、城郊接合部、農村居民點,其生產經營的狀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最為熟悉,因此建議《草案》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一處后增加了“征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鼓勵、扶持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了改善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環境,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草案》新增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建設特色食品街區,為食品攤販經營提供統一攤位,并提供水、電、垃圾處理等便利”。
記者注意到,《草案》還首次提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獎勵資金資助、減免場地租金、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滿足群眾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此外,《草案》還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水平;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培訓,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誠信教育;相關食品行業協會制定食品行業規范,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未張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且拒不改正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與老百姓息息相關,《草案》中增加了相應的條款,明確了“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張掛攤販信息公示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規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有委員提出,原條例對被吊銷登記證的食品小作坊作了“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作生產加工活動的規定,期限太長,比一些正規企業還嚴格,此次《草案》也作出了相應的修改,變為“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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