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下水條例最新解讀
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地下水保護和管理,《陜西省地下水條例》將于4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地下水的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監測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
陜西省在條例中規定,地下水保護和利用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節水優先、采補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則。地下水開發利用實行開采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堅持水資源綜合管理,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優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各行政區域內年度開采地下水總量不得超出批準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不得低于水位控制指標。
地下水禁止開采區,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關閉。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逐年削減地下水開采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超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采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
“從4月1日,《陜西省地下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省地下水管理步入法制化軌道。”今天(3月22日),在全省有關該條例的宣傳貫徹視頻會議上,陜西省水利廳廳長王拴虎表示。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安東、副省長馮新柱出席會議。
《條例》規劃保護為先 鄉鎮一級亦有管理職責
西部網記者了解到,該條例于去年11月19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涵蓋了地下水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監測與監督管理等多項內容,是一部陜西全面管理地下水的綜合性法規。
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縣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地下水保護管理負總責,將地下水保護、節約、監測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年度目標責任內容。
另外,《條例》還明確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做好本轄區地下水保護管理工作,第一次在陜西涉水地方性法規中將管理職責下延到鄉鎮一級。
地下水成“有償產品” 收費標準將高于地表水
《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地下水調查評價成果、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編制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
并且要求根據地下水調查評價和監測成果、供水水源等情況調整劃定地下水超采區,明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
在有關地下水的資源費標準問題上,《條例》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相關要求,依法繳納水資源費,資源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區高于非超采區,水資源緊缺地區高于豐沛地區,經營性高于非經營性的原則確定和調整。
同時,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過年度取水計劃或者超行業定額標準取用地下水的,實行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
取用地下水需有計劃式“補給 ” 違法者將入“黑名單”
為了更好的保護地下水,《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對水源和供水水質定期監測,保證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
對于取用地下水的工程,應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以自然修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工程、生物技術措施,有計劃的增加地下水補給,涵養地下水。
記者了解到,《條例》中首次提出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制度,對地下水取水工程實行信息動態管理。并首次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地下水開發、利用方面的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系統,完善對違法者的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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