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6禁毒條例解讀(草案)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為全面加強禁毒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12月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于2011年6月制定了《戒毒條例》。為進一步貫徹 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本市禁毒工作,積極應對本市禁毒工作嚴峻形勢,更有效地遏制毒品問題的滋生蔓延,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制定禁毒地方性法規是 必要。
二、關于《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職責分工。一是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規定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草案第四條)二是明確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的職責。(草案第五條、第六條)三是細化禁毒工作的社會參與和禁毒合作,強調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草案第七條)
(二)關于禁毒宣傳教育。一是強化國家機關及媒體禁毒宣傳教育責任,明確由禁毒委員會牽頭建立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并完善禁毒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機 制。(草案第九條)二是強調重點群體和重點場所禁毒教育工作。(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三是創設吸毒人員文化市場禁入制度。(草案第十四條)
(三)關于毒品管制。一是強化源頭管理,創設易制毒化學品全程監管和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等規定。(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二是完善毒品查緝規定,推動落實郵政、快遞行業實名登記要求(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三是創設互聯網禁毒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條)四是創設 重點場所、重點地區和重點問題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五是完善禁止吸毒人員駕駛交通運輸工具的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 條)
(四)關于戒毒管理服務。一是明確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相互銜接的戒毒工作機制,(草案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二是規定了對戒毒人員的權益保障,以幫助戒毒人員更好地戒除毒癮、回歸社會。(草案第三十八條)三是對 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解除條件、病殘吸毒人員收戒等作了細化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五)關于禁毒工作保障。一是強化禁毒經 費、機構和人員保障。(草案第三十九條)二是建立健全毒品科研和監測預警制度。(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三是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通過委托或者購買 服務等方式,引導、培育、扶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開展禁毒專業服務。(草案第四十二條)四是創設禁毒工作人員職業保護制度。(草案第四十四條)五是對禁 毒工作的舉報及表彰獎勵作了規定(草案第四十三條)。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如何更有效地在重點人群和重點場所開展禁毒教育、管控,提高禁毒實效?
2、如何更有效地防范和打擊利用互聯網進行涉毒違法活動?
3、如何在保障戒毒人員權益的同時,更有效地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回歸社會?
4、對條例(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上海市禁毒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務、禁毒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禁毒工作方針和機制】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政府職責】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內容,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禁毒委員會職責】市和區、縣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并組織開展考核;
(三)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四)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開展禁毒工作調查研究,發布年度禁毒報告;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責任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牽頭組織口岸緝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組織推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規劃設置和監督管理,指導、支持戒毒醫療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藥物濫用監測等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農業、商務、文廣影視、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交通、新聞出版、郵政、海關、人民銀行以及機場、鐵路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禁毒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懲處毒品犯罪。
第七條【社會參與】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鼓勵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戒毒社會服務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志愿者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禁毒合作】本市建立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禁毒合作機制。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禁毒執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國際和地區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九條【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員會牽頭,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法制宣傳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預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結合,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全覆蓋。
禁毒委員會應當完善禁毒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機制,提高禁毒宣傳教育效果。
第十條【國家機關禁毒宣傳教育】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接受禁毒形勢與任務等教育培訓。干部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工作列為培訓內容。
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在國際禁毒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發動社會各方面,采取多種形式,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文廣影視、新聞出版、網信等部門,建設禁毒教育基地,組織編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識讀本、音像制品、互聯網文化產品,運用新媒體、新技術為公眾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一條【傳媒禁毒宣傳教育】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等有關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媒應當制定和實施禁毒公益宣傳教育方案,并將相關情況報行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