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第一條財政票據是指省財政廳統一監制或印制的票據,是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處罰或結算的合法憑證。
第二條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具備獨立核算資格,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單位的財務部門具體負責財政票據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財政票據實行限量購領、定期繳驗制度。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財政票據的購領、保管、使用、繳銷,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政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四條單位首次申領票據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應持省級以上收費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和縣物價部門頒發的<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單位法人證明、收費收據購領申請書,經財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憑證購領使用記錄簿>,方可購領<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銀行代收單位)或收費票據(委托代收單位)。
使用罰沒收據的執法機關須持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和縣政府頒發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認定書、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有效證件,經財政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江蘇省罰沒收據領用記錄簿>,方可領用罰沒收據。
第五條單位再次購領票據時須持<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據)記錄簿>繳舊領新,并登記繳銷及領用票據的本數、起訖號碼、收款金額等。
第六條單位在財政票據啟用前,應檢查票據是否有缺頁、少聯、錯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辦理更換手續。
第七條單位按規定從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購領的各類專用財政票據,必須持文件依據到財政部門辦理備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離”收繳辦法和操作規程將所收資金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實行銀行代收方式的單位收費事項發生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編發的單位代碼和收費項目代碼填寫<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交由當事人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款,代收銀行審核無誤后向當事人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簡稱機制票據)。
實行銀行代收的執罰機關處罰事項發生時,應填寫<沛縣罰沒收入專用繳款單>,交由當事人到財政部門指定的代收銀行繳款后,處罰機關據繳款回執開具罰沒收據。
第九條符合當場收繳條件的單位,應提出委托代收申請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請表>,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繳辦法后,方可購領收費收據或罰沒收據(含定額收據和專用收據)。
第十條實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單位應于收費(處罰)事項發生時,當場收款并開具收費收據或罰沒收據,但當日(最遲次日)必須將所收金額匯總解繳財政。
非稅收入匯總解繳時,單位應按要求填寫<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執罰機關直接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罰沒收入專戶),注明所用收據的起訖號碼及“匯總”字樣,送代收銀行收款后,必須將機制票據記賬聯與收費收據記賬聯配對記賬,將機制票據收據聯粘貼在相對應的收費收據存根后,以備財政部門審驗。
第十一條單位須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票據,不得串用混用,嚴禁轉借、轉讓、代開和買賣。票據使用時,內容填寫必須完整準確,印章齊全,不得涂改。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聯次齊全。
第十二條對收費(處罰)單位之間的合法征收行為及往來事項,交款單位出具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內劃手續并代開收據,收據須加蓋執收單位財務專章和會計印章。
第十三條嚴格實行票據繳驗制度。單位應建立票據內部審核制度,核對內部各單位使用票據的冊數、號碼、收取金額、已繳財務入帳金額、已繳財政金額,確保票款一致。向財政部門繳銷票據時,單位應填寫<收費(罰沒)票據繳驗表>,連同票據存根(附機制票據收據聯)繳財政部門審驗。
第十四條單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偽造財政票據,不得使用白條收費或罰款。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繳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五條單位如發生票據丟失,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財政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財政票據實行“年終零結存”制度。年度終了時,單位所領財政票據應全部清理核銷。已填寫的票據收入原則上不得跨年度入賬。
第十七條單位已開據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個別用量特別大的票據存放確有困難的,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條票據銷毀須經過財政部門批準,單位不得自行銷毀。對符合銷毀條件的票據,單位應填寫<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罰沒收據)銷毀申請表>,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組織票據銷毀工作。
第十九條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費項目被明令取消的單位,應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票據購領記錄簿”的變更或注銷手續,將已領未用票據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轉讓、銷毀票據和票據購領記錄簿。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條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經營服務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條非稅收入實行依法征收、票款分離、銀行代收、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第三條根據上級文件規定增加或取消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和范圍的,執收單位須持相關文件按規定程序報縣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單位收費應辦理<江蘇省收費許可證>、<江蘇省收費員證>;執法機關實施處罰應辦理<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認定書>和<江蘇省行政執法證>。堅持持證上崗、亮證執收執罰。
第五條單位收費或執罰應實行社會公示制度,在公共場所向社會公布收費(處罰)的文件依據、收費(處罰)項目、標準、范圍、收費的減免政策及減免項目等。
第六條單位組織收入應按規定使用省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或印制的票據。
第七條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部門會計機構統一核算,不得設置賬外賬。
第八條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沛縣收費罰沒收入收繳分離暫行辦法>(沛政發[2001]53號)和<沛縣非稅收入“票款分離”操作規程>(沛財綜[2003]12號)。
第九條實行銀行代收方式的執收單位應于收費事項發生時填寫<江蘇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交由繳款人將款項送存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代收銀行開具的<江蘇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第四聯作為收入入帳依據。
實行銀行代收的執法機關應于處罰事項發生時填寫<江蘇省罰沒收入專用繳款單>,交由當事人將款項送存財政部門指定的罰沒收入專戶,執法機關憑繳款單回執開具<江蘇省罰沒收入專用收據>并作為收入入帳依據。
第十條實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執收(執罰)單位應按規定于收款事項發生時向當事人開具<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含專用及定額收據)、<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其他收入使用)、<江蘇省罰沒收入專用收據>,將所收資金于當日(最遲次日)匯總繳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具體繳款方法同第九條),收費單位應將代收銀行開具的<江蘇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第四聯與手工收據記帳聯配對入帳,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條單位對組織的收入應及時入賬,按月與財政部門核對,確保收入賬賬相符。
第十二條對繳費人因特殊原因提出減免的,執收單位應依據政策規定的減免標準和范圍,按審批程序和權限辦理。凡不屬政策規定減免范圍的,任何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批準減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條基本支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兩部分。
第二條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月度用款計劃,堅持按預算、按計劃執行進度辦理支出。
第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嚴格按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支出。
第四條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嚴禁亂發津貼獎金。
第五條單位人員經費應按照人事部門審批的工資標準,及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截留挪用。確因工作需要雇用臨時人員的,應按有關管理規定到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用人和工資待遇的審批。
第六條人員經費由財政部門或單位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個人帳戶發放。
第七條納入財政統一發放單位人員工資變動、增人增卡、減人停卡,應根據人事部門批準的手續,減資和減人停卡手續應于工資人員減少的當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門;增資和增人增卡手續應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嚴禁虛報冒領工資。
第八條單位應加強公用經費的內控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對重點支出項目參照項目支出管理。
第九條購置辦公用品,應由單位財產物資管理機構統一辦理,按計劃領用。對購入辦公用品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應通過“固定資產”核算。購進大批同類材料物品,應通過“材料”科目核算,并相應健全入出庫手續。
第十條單位應加強會議費管理,嚴格履行會議審批制度,壓縮會議規模,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不得借會議費名義報銷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會議費支出嚴格按縣政府<印發〈關于會議費開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沛政發[1997]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單位應加強電話費管理,對辦公電話、傳真機和網絡等費用支出,推行定額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單位應加強車輛燃修費的管理,實行車輛派車單制度和車輛里程考核制度。同時應完善單車燃修費審批和管理辦法,對大項維修實行跟蹤管理,定點維修。
第十三條招待費支出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的通知>(財預字[1998]159號)規定執行。公務招待應建立就餐通知單制度。嚴格控制就餐人員和就餐標準。
第十四條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與經營收入配比。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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