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修訂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優化政府決策,提高政府工作績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推進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實施的績效規劃、績效監控、績效評估、績效改進、績效反饋等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實施的公共政策、財政預算、機構編制、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專項績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績效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正透明,多方參與、協同推進,獎優罰劣、持續改進的基本原則,突出戰略導向、公民導向、績效導向、創新導向。
第四條【績效管理主體】市和各區、縣(市)設立的績效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績效管理工作。
市和各區、縣(市)設立的績效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有關工作。
根據本條例規定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是本單位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本單位的績效管理活動。
縣級以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統計、法制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共同做好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上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上年度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財政保障】績效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合理增長機制。
第二章 績效管理機構
第七條【市績效管理委員會與績效辦】市績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績效委),依照本條例規定領導全市績效管理工作;市績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績效辦)為市績效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并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績效委職責】市績效委根據本條例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與指導全市績效管理工作;
(二)確定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范圍;
(三)審定全市績效管理規劃、績效評估體系;
(四)審定年度綜合考評工作方案;
(五)審議績效評估結果及其在干部考核、機構編制、財政預算、績效問責、公務員績效管理等領域的運用方案;
(六)審議、決定和協調有關績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市績效辦職責】市績效辦根據本條例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對納入績效管理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擬定全市績效管理規劃、績效評估體系和工作方案;
(三)審核并下達納入績效管理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
(四)擬定年度綜合考評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依法規范、協調全市性的各類考核事項;
(六)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市機關效能建設任務和各項制度的落實;
(七)接受各單位績效管理規劃、工作方案、專項績效評估辦法的備案,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績效管理工作;
(八)對有關單位的績效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業務指導與培訓;
(九)其他與績效管理相關的具體工作事項。
第十條【市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市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統計、法制等績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擬定本領域相關事項的績效評估指標和評估辦法并組織實施,提出相關績效評估結果的運用辦法。
前款所列部門應當向市績效辦提供該部門職責范圍內與績效管理有關的各類信息。
第十一條【績效管理單位的主體責任】納入績效管理范圍的單位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安排人員和經費,實施并改進本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績效管理機構】各區、縣(市)應當設立績效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工作。
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績效辦的指導。
第十三條【績效管理工作人員要求】績效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考核,保守秘密,具備與其從事的績效管理工作相適應當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績效管理規劃和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績效管理規劃制定】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法定職責、本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重點施政事項制定績效管理規劃,績效管理規劃的時間跨度為五年。
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的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報市績效辦備案。
績效管理規劃是制定單位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績效管理規劃內容】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單位主要職能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概述;
(二)完成主要職能和工作任務的總目標和具體指標;
(三)影響目標任務的關鍵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標任務的方法、措施和進度;
(五)完成目標任務的政府財政預算情況;
(六)其他與績效管理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年度績效目標制定及其內容】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
年度績效目標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設立年度績效目標的主要依據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本年度的具體績效目標,包括職責履行目標、重點工作目標、公眾訴求回應當目標及自身建設目標等;
(三)年度績效目標的績效考核或評估標準,實現目標的措施和進度,完成目標任務的政府財政預算情況等。
年度績效目標的范本由市績效辦制定。
第十七條【公眾參與】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擬定績效管理規劃、年度績效目標的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十八條【年度績效目標審核】納入績效管理的單位應當將擬定的年度績效目標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報市績效辦審核。
市績效辦應當組織專家等對年度績效目標進行咨議,并向社會公示各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 【年度績效目標審核下達】市績效辦在專家咨議和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對有關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進行審核,認為年度績效目標不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者該單位法定職責的,應當向制定單位反饋意見,由制定單位修改計劃或者目標。
經審核確定的年度績效目標由市績效辦統一下達,并向社會公布,作為本年度績效管理的基本準據。
第二十條【年度績效目標調整】因宏觀形勢變化、政府重大政策調整或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需要調整年度績效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市績效辦審核。涉及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審議確定的市重點工作目標需要作出調整的,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