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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3-02-26 18:21:0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動的規章制度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的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的規章制度15篇

勞動的規章制度1

  為了規范公司管理制度,提高生產工作效率,創造一個和諧、有序的'生產環境,生產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會:車間員工早上7:55之前必須到達車間,并按指定地點排隊準備開早會;

  2、用餐時間:各線用餐時間不一,具體見附表;

  4、加班時間:根據季節具體安排;

  5、上班時間須穿廠服,

  6、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7、上班時間在車間大聲喧嘩者,

  8、嚴禁在車間內吃早餐,

  9、上班時間不能遲到、早退,遲到

  10、上班時間不能隨意走動、串崗,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上廁所或者會客者,并必須向線長說明情況;

  11、請假須有請假條,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12、上班時間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現象,

  13、上班時間使用移動電話者

  14、上班時間禁止吃零食,

  15、車間內禁止吸煙,

  16、個人工作臺面要保持整潔,

  17、個人工具、茶杯、清潔工具要按規定放置,

  18、上下班代打卡者,

  19、服從線長分配,不能頂撞線長,

  20、各流水線周轉箱不能超出紅線,

  21、未排隊用餐,餐盤擺放不整齊者,

  22、廠內不準亂扔垃圾,各線長應負起管理監督作用,嚴格要求線上員工遵守各項制度,對違規者及時予以制止和考核,未進行考核的線長負連帶責任,生產部將做不定期的檢查。

勞動的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車間固定員工和計件工,本規章統稱車間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按公司每次生產任務規定具體加工工種和工序及時間。如需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

  第四條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由廠務管理人員簽名,總經理批準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據。

  第五條禁止加工時間內在車間吃飯、嬉戲打鬧、吵架打架、私自離崗、脫崗等行為。吸煙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條作業時間謝絕探訪,禁止廠外人士在車間玩耍或濫動車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擔。(臺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

  第八條車間嚴格按照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生產工作分工不分家,各個工序流水線需完成車間日常生產任務,并保證質量。

  第九條生產時如果遇到原輔料、包裝材料等不符合規定,有權報告上級處理。

  第十條員工領取物料必須通過廠務管理人員開具領物單到倉管處開具出庫單,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個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將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紙箱等)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內。生產過程中各個流水線工序的員工要將物品、物料有條不紊的擺放,并做好標識,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產品要跟隨流程卡。

  第十一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工藝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序和裝配方法。否則,造成工傷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由操作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在工作前仔細學習作業指導,員工如違反作業規定,不論是故意或失職使公司受損失,應由當事人如數賠償(管理人員應管理粗心也連帶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流程按公司上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級共同研討改進。

  第十四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1

  儀器,設備。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檢測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或交回倉庫保管員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五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廠務管理人員的安排。

  第十六條車間員工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崗位應遵守特殊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在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必須做上明顯標志,不能混料。廠務管理人員、品檢人員、設備維修人員必須跟班作業,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員工有責任維護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十九條操作機器的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不能堆放產品和廢品,生產配件或樣品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二十條下班時(或作完本工序后)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圍,操作機電設備的員工應關閉電源,做好設備保養工作。

  第二十一條廠務管理人員應加強現場管理,所有人員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不得私自攜帶公司內任何物品出廠(除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外),若有此行為且經查實者,將予以扣發一個月工資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準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一經發現,無新開除,依照盜竊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此規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開始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發現不妥即做適當調整,如有發現不足即做相應補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執行日起,所有辦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以上制度的檢查、監督工作由總經理執行。

勞動的規章制度3

  為了過一個愉快的假期,為了你的'身心健康,請遵守以下行為公約:

  1、不到坑、池塘、溝、河流、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

  2、不攀爬電桿、樹木、欄桿、平房、土坡等危險的地方,不做有危險性的活動。

  3、不觸摸帶電物體,正確操作、使用一般家用電器,不玩火。

  4、不在公路上騎飛車、不扒車、不攔截撞打車輛,不橫穿馬路。

  5、外出、回家要與家長打招呼,未經家長同意不在外吃飯、住宿。

  6、不跟隨陌生人外出游玩,不吃陌生人給的東西,不準讓陌生人隨便出入家門。

  7、不吃腐爛、霉變、有毒、變質的食物,不飲用生水。

  8、愛護花草樹木,不采摘公園里的花草。

  9、跟隨父母外出游玩,要注意安全,遵守景區公約。

  10、不到舞廳、電子游戲廳、錄相廳玩耍,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說臟話,更不能打架。

勞動的規章制度4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的規章制度5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用以約束勞動者。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然而這項權利并不能隨心所欲的行駛,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得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得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前提條件。

  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依據的規章制度合法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也稱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的。

  例如,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20xx)新民初字第2717號]判決書中認為:

  某公司提供了規章制度簽收回執證明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經過了民主程序,并依法進行了公示,周某對規章制度及證據均無異議,可以確定某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制定及公示程序,故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未明確釋義,實踐中一般結合行業特點、工作性質、工作崗位、影響程度及主觀意識等因素加以考量。

  例如,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遼01民終9179號]判決書中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須具備以下條件: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該行為須達到嚴重的程度。關于“嚴重違反”如何界定,須從違反規章制度的動機、次數、后果、影響、損失等多方面考慮。原告拒絕出診確有違反擔架員管理細則第三條職責部分第六項規定,但是還沒有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不符合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條件,沈陽急救中心未經批評教育直接對邱某方作出了罰款1000元和給回給派遣公司的處罰,顯然一事雙罰不合理,且處罰過重,故一審法院認定解除勞動關系違法。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例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皖01民終5542號]判決書中認為:

  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問題,現有證據證明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規定履行了通知工會等義務,故曹某勝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勞動的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公司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第八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九條公司招用員工于七天考察期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簽訂一至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試用期為0―3個月。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公司、員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公司原則上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部分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屬于加班的應按公司規定流程填寫加班申請表并審批。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五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公司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后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十七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公司用工當月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員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九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準時參加早例會接受點名;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并按本公司考勤相關制度履行審批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辭職應當經公司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員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不做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條按本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已由員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員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勞動的規章制度7

  之所以如此,是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比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的審查也是相當審慎、嚴格。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

  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是仲裁、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難點。對于單位主張的違紀行為,勞動者一般不會輕易自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來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的證據類型包括勞動者簽字認可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制作的情況說明等。

  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由于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材料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二、勞動者的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有無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的進行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規范或規則,是用人單位將其勞動用工權和其他自主權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體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對勞動者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向,否則就不能作為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明確規定是指勞動者的行為能夠直接指向規章制度中具體的條款,以及可預估的后果。當勞動者從規章制度中無法獲得對自身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時,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最為嚴厲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約束勞動過程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的規則,只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不能制約勞動者的業外活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工作以外的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

  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工會協商確定,不過實際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的參與不過是形式而已,但是該形式卻成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認定要件的證明,在了解、審查或調處因違反勞動規章引發的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實踐中既有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也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告知,或者張貼于公告欄等醒目位置或網絡推送消息。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訴訟中舉證的方法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規章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規章制度的內容首先必須合法,亦即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無效。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處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具體的規章制度;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處罰規定應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顯失公平,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習俗。

  五、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

  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為、多次作為、勸阻無效、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前有無給予勞動者申辯、糾正的機會。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嚴重違紀的界定模糊不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適用不當是導致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確定其違規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程度,是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對于此種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對于規章制度的解釋,規章制度屬于籠統的.、規范的文件,在適用過程中對其進行解釋必須做嚴格而限制的要求,應當平衡勞動者的利益,不應類推、擴張或補充解釋,尤其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或處罰條款時候,更應該從嚴并限制。

  同時,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加油站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公司辦公樓內從事財務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過于苛刻,難言合理。

  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有時并不能成為確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唯一準繩,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的一般性的評判標準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

  綜上,如勞動者的行為均符合上述要件,則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為勞動者恢復工作崗位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主張賠償金。

  與法同行,與您共贏!

勞動的規章制度8

  勞動仲裁案件裁決結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超過一半的案件是企業敗訴或者部分敗訴。說明很多企業還存在管理不規范的地方,比如規章制度不規范、加班費計算不足額等。

  實踐中,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小微企業重視產品、重視銷量,卻忽略用“法律思維”管理企業,輕視勞動法,直到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見勞動法問題以及相關提醒,供各企業和勞動者參考。

  規章制度要合規

  規章制度是企業的'靈魂,貫穿于企業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規范企業全體成員及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規章制度不僅實體內容需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常見的規章制度制定不合規情形如下: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比如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職交押金、罰款、扣證件,違反計劃生育開除、強制消費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辦公室內張貼。

  4.超越勞動管理工作的范疇。比如沒有合理理由卻要求員工統一剪短發。

  法律風險:不合規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將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要承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企業依據不合規的制度解除員工勞動關系,可能要支付賠償金。

  規范做法:

  1.結合企業生產特點擬定初稿,提交給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歸納各方意見,最終確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采取簽收法、考試法、傳閱法、培訓簽收法。

  其他提醒:留檔保存好會議通知、簽到文件、會議紀要等材料,以便爭議發生時舉證。

勞動的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妥善處置我縣境內因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突發緊急情況,降低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對社會穩定、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凡是因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五人以上的罷工、游行、靜坐、請愿、集體上訪事件,稱為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

  勞動保障問題主要是指勞動合同糾紛、拖欠員工(民工)工資及拖欠發放社會保障待遇等。

  第三條根據突發緊急情況、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程度,可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發事件。

  一般性突發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的行為。

  重大突發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縣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

  特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行為,或人數雖不到3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巨大,有罷工、游行、沖擊辦公場所,或有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動警力才能恢復秩序等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處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統一指揮、組織有序、分工明確、條塊協調、保障有力、信息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由縣委政法委、總工會、法院、監察局、信訪局、工商局、發展計劃局、經濟貿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農業(水利)局、林業局、衛生局、審計局、法制辦、安全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組成,各成員按各自職責做好處置工作。

  第六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權限。

  一般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事件主管部門調查,責成有關責任單位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副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特大突發事件由領導小組組長協調有關部門處置。

  政法、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防止發生社會混亂等事件。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門第一時間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迅速派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查實事件性質、發生時間、發生原因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根據事件等級,分別啟動預案。

  第八條處置人員趕往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采取事件分理、解釋、安撫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現場解答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答問題,勸散人員。現場解答未能解決的問題,選擇處理途徑和手段。

  對于現場勸散無效的,或明顯違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經教育引導又不聽的,及時報告領導小組。

  第九條對于能勸散回去的一般性突發事件,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和責任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單位工程款,從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墊付。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款導致施工單位拖欠民工工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承包方先行墊付。對于責任單位攜款藏匿,導致當事人權益一時無法保障的,由政府勞動保障應急周轉資金墊付。

  對其他一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必須在30日之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答復當事人。

  對不屬于勞動保障范圍能解決的問題,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司法救濟對象需要救濟的,幫助聯系給予司法救濟。

  第十一條對于重大、特大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領導,由領導小組協調處置。

  (一)對處置中拒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對現場處置已經完畢的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的后期調查處理也按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于越級突發事件按信訪有關規定勸返。

  第四章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審批管理,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準其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規劃建設和交通部門繼續整頓和規范建設建筑市場秩序,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假招投標、綜合整治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

  第十五條積極推行以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企業合同履約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提取預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資的保證金。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增強民工維權意識,建立用工單位自覺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制度,對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企業,記入檔案并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引導企業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引導企業依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縣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建立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周轉資金。對于確實屬于應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業一時無力支付的,經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核實同意,用于先行墊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發事件,下一步再向企業追償。

  處置應急和日常的專項經費列入財政專項預算。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對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執行公務且事跡突出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在突發事件中,構成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處置預案是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各部門、單位要根據處置基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細化完善有關應急處置分案,制定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以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

勞動的規章制度10

  很多勞動者有過類似經歷,原本與用人單位談的挺好的一項待遇條件,并且已經寫入了勞動合同,但是在入職后用人單位突然不執行了。這種約定不僅不執行了,有的用人單位甚至通過內部規章制度的方式對原來的約定進行了修改。例如,有的情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原本約定的是崗位調整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但是用人單位出臺的規章制度卻將其變更為用人單位可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

  此時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還是執行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而言,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則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當然,相關條款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除外。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實務中有的用人單位動起了通過規章制度修改勞動合同的腦筋。于是實務中出現了本文開頭所述的情況,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不一致。甚至有的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還會特別注明,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規定為準。

  那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能否主張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案第二款對此有專門規定,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相沖突時,勞動者如果請求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際上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通過規章制度的方式修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從另外一個角度對于勞動者而言,要格外注意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因為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尚未完整查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就已經要求勞動者簽署了已知悉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確認文件。加之大部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往往內容龐雜,勞動者很難在入職時的短時間內全面了解到相關規定。相比之下,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則往往就是幾頁A4紙的內容。勞動者有時間將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認真研讀后再簽字。

  總而言之,對于勞動者而言,無論是在入職時,還是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階段,勞動爭議發生時,增強對勞動合同文本的關注都至關重要。

勞動的規章制度11

  1、公司每一位員工,都應在公司人事部登記造冊,所使用的身份證應是唯一的、有效的。

  2、員工備案時應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學歷證明,健康證明,管理人員另外提供簡歷及專業證書等。

  3、公司應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與公司員工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內容應符合國家勞動法要求,不得強加公司個人意愿,員工有自覺配合的義務。

  4、勞動合同內容應體現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實能維護員工的切身利益。

  5、公司員工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工作制,超過8小時為加班,加班費按國家勞動法規定支付。

  6、員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滿26天為加班,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加班的,應合理安排調休或給予加班補貼。

  7、公司應為員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工傷勞動保險,社會醫療保險等,繳納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8、公司應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不得有危險隱患存在,機械設備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9、公司按月給工人支付工資,每月6-10日發放上一個月的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發放方式為現金和銀行卡兩種。

  10、員工因公受傷,享受工傷待遇,工傷管理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當車間員工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體傷害,或者非職責范圍內操作造成的人體傷害,有個人自行承擔,公司概不負責。

  11、員工有權力接受公司進行的各種培訓,公司每年一次組織員工進行逃生演練,加強對員工的自救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公司有義務為員工創造學習和培訓的條件,并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培訓學習。

  12、公司要為員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在高溫高濕環境下作業的.特殊崗位,公司要給與相應的津貼,執行辦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公司不能強迫員工進行可能引起生命危險的作業活動。

  13、工作的員工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經濟上給與相應的補貼,補貼以工齡工資的形式發放。

  14、進行人性化管理,提升員工的精神生活,對家庭困難的給予援手,對生病的員工給予探望和關懷,節假日組織職工開展聯歡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

勞動的規章制度12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同樣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在實踐中,確實也有許多企業喜歡運用這一條款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同時,企業在這一條款上敗訴的也最多。究其原因是企業對該條款的理解存在誤區或者任性適用該條款,又或許是對該條款的應用存在程序上的問題。那么,企業如果想利用這一條款辭退員工,就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首先要有規章制度,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根本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肯定是必然的。

  2、要審查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是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是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理,是否顯失公平;

  3、要審查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

  4、要明確規章制度是否依法公示。

  5、要審查在規章制度里是否對嚴重違紀做出界定。

  6、要獲得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

  7、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必須在送達解除通知前固定。

  8、要避免規章制度自身相互沖突。

  9、要避免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沖突。

  企業操作流程

  STEP1:發現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

  STEP2:保留相關違紀證據;

  STEP3:判斷是否屬于“嚴重”的情形;

  STEP4: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并征求意見;

  STEP5:企業向該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書;

  STEP6: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疑難案例

  經常有企業HR提出咨詢,單位內會有三期女員工仗著自己懷孕或者哺乳期的身份,經常遲到、早退、不請假自行決定不上班,企業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操作?

  律師答疑

  這是實踐中HR經常困惑的一個問題。其實,為了充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勞動合同法》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不給予特殊保護,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絕對權利。

  如果該女工遲到早退、曠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么,企業是否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有在員工嚴重違紀的情況下,企業才能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例中,企業要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證明女員工經常遲到、早退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紀。具體來講,首先,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應該對遲到早退、曠工的行為構成違紀有明確的規定,并應該明確經常的遲到早退、曠工累計多少次構成嚴重違紀;其次,企業的規章制度經民主制定并合法公示,并且該員工知曉。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企業才能單方解除與該女員工勞動合同。

勞動的規章制度13

  為促進企業發展,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任務,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管理,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努力實現公司計劃安排。

  一、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熱愛公司,熱愛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公司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不曠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如有違反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三、按時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實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嚴禁代打卡,如有發現,扣款20-50元。

  四、工作時間不準聊天、唱歌、看書、會客、玩手機、嚴禁在產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體員工在工作任務忙時,沒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嚴禁帶小孩和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嚴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須穿工作服,上班不準穿拖鞋、涼鞋、西裝短褲、高跟鞋、赤背、經發現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廠為家,廠興我榮”愛護公司財產,每天下班應關閉電源電器、擦洗機器、關好窗戶,如違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員工要注意公司形象,個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場地清潔衛生,物料、工具、辦公用品等擺放整齊。

  十、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發現一次扣款50元,不準亂扔垃圾,不隨地吐痰。十一、公司全體員工應該相互尊重,講話文明,待人禮貌,不準罵人。

  十二、全體員工在公司內不準賭博、打架斗毆、盜竊,發現一次扣款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工資全扣,出現事故自己承擔。

  十三、公司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文明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必須服從安排。

  十四、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的,惡意攻擊公司管理人員和同事的.,連續曠工3天的,開除處理,工資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十五、公司全體員工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扣款500元并開除。

  十六、以上規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勞動的規章制度14

  一、勞動紀律的范疇:

  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

  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從列舉的8項勞動紀律的內容看,用人單位可從五方面來制定規章制度,即:勞動合同管理(或稱人事管理)、考勤與休假、生產與工作、獎勵與懲罰、其他。

  二、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勞動紀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勞動紀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勞動紀律時要注意以下事項:勞動紀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制定勞動紀律是用工自主權的集中體現,因此法律承認合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但《勞動法》本身是對勞動關系過程嚴格控制的法律規范,這反映在對勞動紀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當明確的要件要求。勞動紀律制定中的首要條件就是,不得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當然,這就要求制定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相當的熟悉。另外,在具體制定時,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紀律的制定應當合理。有些用人單位抱著鉆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勞動紀律中制定了一些雖不違法但有違人情的規定。本質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礎,因此對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內容,法官也可依據自由裁量權,裁定無效。如,某企業規定:員工見到上級不主動打招呼的,可處以警告甚至扣獎金的處罰。這一勞動紀律已明顯違反了合理性原則,應屬無效。

  2、勞動紀律必須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勞動紀律”具有準勞動法規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時應尤其注意其制定設計的`嚴密性,防止條款間的沖突。有很多勞動紀律都存在諸如:“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等”的條款,這些語焉不詳的條款,看似是擴大了管理范圍,但其實是無效的。一旦用人單位按照這樣的條款處理員工,其結果往往是將自己陷入失敗的訴訟。

  3、勞動紀律應當適用于實際工作。勞動紀律應主要針對生產管理中的具體行為,不應過于原則、寬泛。更應注意避免涉及員工隱私。

  4、勞動紀律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訂。勞動紀律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訂,不能套用。勞動紀律制訂過程中應當將制度草案交實際操作部門審核。勞動紀律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工會、員工代表意見。勞動紀律起草完成應當采取合適的方式公布。

  5、勞動紀律應當公示。常見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訓、員工簽字、企業發文、辦公會議討論、職代會通過、內部局域網發布、公證、刊登于內刊廠報等。

勞動的規章制度15

  目錄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3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6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8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8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10

  第九章附則···············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

  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

  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

  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

  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

  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4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

  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x

  職工代表: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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