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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的規章制度(通用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考試的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考試的規章制度 1
考試質量分析對教學過程起著反饋與調控作用,是對教學質量監控的重要手段。為提高教學質量,特對做好試題質量分析提出如下要求。
一、教師:
從個人的角度對“試題”、學生的學和教師的教,三方面進行分析。
1、對“試題”的分析
(1)要分析試題的內容:分析內容是否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是否緊扣教材與結合實際,是否有科學性問題等。
(2)、要分析試題的難度:分析試題難易程度以及梯度層次的合理性。
(3)、要分析試題的效度和信度:試題的效度和信度是考量學生實際能力掌握程度和考試的可靠性的重要指標。
2、學生答題情況分析
(1)、學生對各知識點掌握情況分析
(2)、學生答題規范化程度分析
(3)、學生綜合解題能力分析
(4)、學生試卷中典型錯誤分析
3、教師教學情況分析
根據試題的分析和分析班級每位學生各試題的得分情況,全面反思日常教學中的得與失,找出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并制定下階段的改進的對策與措施。
綜合以上幾方面的數據,提出個人對試題的分析意見,認真填寫好質量分析表。
二、備課組:
在個人分析的'前提下,備課組匯總每位教師的分析意見,并在分析各班得分情況作橫向、縱向比較及與兄弟學校比較基礎上,共同討論分析,找出本次考試存在的共性問題、分析出產生問題的原因、明確下階段教學目標、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形成備課組層面的“分析意見”。
考試的規章制度 2
一、進入考場時,只能帶必需的`筆、尺、橡皮等。課本、資料、書包等,應統一放在規定的地方。
二、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考號,不可在試卷上作其它標記。
三、考試開始才能開始答卷。
四、按規定用鉛筆、圓珠筆或鋼筆答題字跡要端正、清楚。
五、答題要寫在試卷規定處,書寫格式正確。
六、提前十五分鐘進場靜休,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后才可交卷出考場。
七、保持考場安靜,不可說話,不可喧嘩,不可在考場外逗留或談論。
八、不交頭接耳,不左顧右盼,不可夾帶偷看,抄襲或者有意讓人抄襲,不可接傳答案或交換答案。
九、考試終了,立即停筆,等監考老師點清試卷,無差錯方可依次退出考場,不可帶走試卷。
十、違反以上紀律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扣分、取消本次考分等處分。
考試的規章制度 3
一、教育行政體制
日本現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則和特點由憲法和《教育基本法》所決定。憲法宣稱教育是人民的權利,規定依據民主政治的原則和地方自治的原則建構教育行政制度。日本的教育行政屬于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系統,在中央和地方的關系上,實行中央指導下的地方分權制。
1.中央教育行政
日本現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是文部省,為日本內閣的組成部分,其最高領導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長和行政機關。法律規定文部省的職能權限,主要是:
(1)為發展教育、學術和文化事業,進行調查研究并制定規劃。
(2)就各級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置、組織與教育內容規定標準。
(3)對地方教育委員會、地方行政機關,大學和其他教育、文化與科學機構提供指導。
(4)管理由文部省設立的大學和其他教育、科學與文化機構,任命縣和重要市的教育長或負責人,審定中小學教科書。
(5)對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與科研機構提供經費補助。
2.地方教育行政
法律規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分為兩縱即都道府縣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機關為教育委員會,行政主管為教育長。地方設立的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私立學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發展基礎教育,在人事、經費、設施設備、教育教學、課程內容和教師進修等方面對其所轄學校負責。
市叮村教育長的任命領得到都道府縣教委的認可,都道府縣教育長的任命須得到文部大臣的認可。
二、學制結構
日本戰后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學校教育體制。《學校教育法》規定,
“所謂學校,系指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盲人學校、聾啞學校、養護學校以及幼兒園。”
三、各級各類教育
1.學前教育
日本的學前教育機構有兩種:一是幼兒園,屬于學校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招收3~6歲幼兒,由文部省領導;另一種是保育所,屬于福利機構,招收從出生到6歲的幼兒,由厚生省領導。
《學校教育法》規定,幼兒園的教育目標;
(1)培養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習慣,并使其身體的各種機能得到和諧的發展。
(2)讓幼兒在幼兒園內體驗集體生活,培養幼兒初步具有喜歡過集體生活和團結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
(3)培養幼兒正確理解和對待其周圍的社會生活現象的萌芽觀念。
(4)指導幼兒正確地使用語言,培養他們對童話、連環畫等的興趣。
(5)通過音樂、游戲、連環畫等方法,培養幼兒對創作表現發生興趣。幼兒園的教育內容分為健康、人際關系、環境、語言和表現5個領域。
2.初等教育
日本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是單一的六年制小學,兒童滿6周歲入學,12周歲畢業,屬于義務教育階段。新學年從4月份開學,多數小學采用三學期體制,三學期之間分別為暑假、寒假和春假。
日本小學的教育目的是適應兒童的導心發展,實施初等普通教育。教育目標:
(1)以學校內外的社會生活的經驗為基礎。使學生正確理解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養成合作、自主和自律的精神。
(2)引導學生正確理解鄉土和國家的現狀與傳統,并進而培養國際協作精神。
(3)使學生具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產業等方面的基礎知識,并掌握基本技。
(4)使學生能正確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國語,并形成使用國語的能力。
(5)使學生能正確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數量關系,并形成處理數量關系的能力。
(6)培養學生科學地觀察和處理日常生活中自然現象的能力。
(7)培養學生健康、安全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習慣,并力求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和諧發展。
(8)使學生基本了解能夠使生活明朗、豐富的音樂、美術和文藝等,并形成相應的技能。
小學的教育課程由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三部分組成。教學科目包括國語、社會、算數、理科、音樂、圖畫、家政、體育,文部省對這些科目都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小學道德教育的內容包括:
(1)自己本身。
(2)理解他人。
(3)了解自然,具有高尚的情操。
(4)自己與團體、社會的關系。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重視生命,為創造民主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而努力,為促進國際和平做貢獻。特別活動是指班級、年級和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
3.中等教育
日本的中等教育分初中和高中兩個階段,初中屬于義務教育的完成階段。
(1)初級中學。《學校教育法》規定,初中是在小學教育的基礎上,適應學生的身心發展,實施中等普通教育,目標有三:培養學生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一員所必須具備的資質;
教授社會所需職業的基礎知識與技能,培養勞動的態度以及根據個性選擇出路的能力;促進校內外的社會活動,正確引導學生的情感,培養公證的判斷能力。學制為三年。
教育內容由各學科課程、道德和特別活動構成。教學內容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包括國語、社會、數學、理科、音樂、美術、保健體育、技術與家庭等八門,選修課的種類在第一學年主要是外語,第二學年為音樂、美術、保健體育、技術與家庭以及外語。第三學年除在必修的八門課程中選擇外,還有外語等。
(2)高級中學。《學校教育法》規定:高中是在初中教育的基礎上,以實施高級普通教育和專門教育為目的,實現三個目標:進一步發展和擴充初中教育的成果,培養學生成為對國家與社會有作為的建設者所必需的素質:使學生能自覺地根據社會的需要和個人的特點,選擇將來的出路,提高普通教養,掌握專業技能;形成對社會有深刻的理解和健全的批判能力,形成個性。
高中學制三年,種類較多,通常按學科劃分為普通、職業和綜合二類,按授課方式分為全日制、定時制和函授制止三種形式。
高中教育內容同樣由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構成,設必修課和選修課,實行學分制,畢業需要修滿80學分。一般學科課程為國語、地理公民、數學、理科、保健體育、藝術、外語及家庭。為廣適應科技和社會的變化,各科開設了與之有關的“課題研究”課,以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職業技術教育
1951年,日本制定《產業教育振興法》,規定產業教育是發展產業經濟及提高國民生活的基礎,通過產業教育在確立對勞動的正確信念、傳授產業技術的同時,培養具有能力、進而對經濟自立作出貢獻的有為的國民。鼓勵地方公共團體和企業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并規定國家在該方面采取經費補助政策。
職業技術教育在日本的學校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培養出大批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熟練勞動力,促進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在日本,除了幼兒園和小學以外,各級各類學校都設置職業技術學科,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術方面的教育。日本已經形成多層次、多類型的比較完整的職業技術教育網,有學校、企業和社會辦的幾大類職業技術教育;有職前教育、在職教育、轉業教育,水平高低不同、時間長短不一,靈活多樣、互為補充、互相促進。
在日本,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的學校主要有初中、高中、“各種學校”、專修學校、高等專門學校和短期大學等。初中階段職業技術教育目標是“培養學生具有某種社會職業人面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良好的勞動態度,以及根據自己的個性選擇將來道路的能力”;高中階段職業技術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有一種必須完成社會使命的覺悟,使之能夠根據自己的個性決定將來的道路,提高一般教養水平,掌握某種專門技能”。
“各種學校”,是實施類似學校教育的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的總稱,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但也招收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士。
專修學校是1976年開始設立的新型職業教育機構;大都是私立的,是由“各種學校”升格改組而來的,發展迅速c專修學校可分為三種類型:設高中課程的高等專修學校(屬高中水平,可授予畢業生高中畢業資格),招收高中畢業生而設專門課程的專門學校(屬于高等教育,在專修學校中占主要地位,可授予短期大學畢業生同等的資格),設一般課程的一般專修學校(自由入學,是終導教育的典型場所)。
在日本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機構是高等專門學校、專門學校和短期大學。
此外,在日本職業技術教育中,企業內職工教育人有重要地位。所謂企業內職業技術教育,是指企業對其職工進行的從錄用到退休為止的長期的教育訓練。其內容除了專門的技術教育、技能訓練外,還包括經營教育、提高辦事能力的教育以及作為企業職工的品質教育等。
5.高等教育
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經形成多層次、多類型的結構。按照資金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國立、公立和私立三大類,從學術水平上看,日本的高等教育是二級結構:
第一級結構是短期大學和高等專門學校。以開展高等職業教育和培養實際生活能力為目的。
第二級結構是4年制大學;包括綜合大學、多科大學和單科大學。
第三級結構是研究生院,包括設置在學部的研究科和研究生院大學,旨在“教授和研究學術理論及應用,深究其奧義和促進文化發展”。
日本大學的教學采取學科目制和講座制兩種形式。所謂學科目制就是按照必要的科目設置課程和安排教師上課;講座制則是根據專業設置在同專業中開設一定的專業講座,并根據講座安排教師。
日本大學有科研的傳統,主要任務是從事基礎理論研究.重視科研盡可能與教學結合,注重協作和開展共同研究,特別強調為產業服務,試圖建立“官、產、學三位一體”的科研體制,集中政府、企業和大學的科研力量聯合攻關,開展創造性的研究和培養高水平的開拓人才,推動大學由模仿型科研向創造型科研方向轉變。
6.師范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把封閉式師范教育改為開放型的教師養成教育。根據《教育職員許可法》的規定,一般大學畢業生如果修得所規定的學分,可獲得教師許可證。
日本教師養成教育課程有國家基準,一般是通過國家的法律及文部省令和通知等來規定。1985年新改定的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教師養成教育課程要設有一般教育科目、專門科目和教育專業科目。
在日本,成為中小學教師一共要經過三次審查與考試:第一次是在大學畢業時提交畢業論文,第二次是符合規定者領取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教師許可證,第三次是參加部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舉辦的教師任用考試。公立學校教師的任用主要由各部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負責。各都道府縣舉行的教師任用選拔考試,除了教養與專業方面的筆試之外,還采用面試、技能測驗和體力測驗、作文與論文、適應性檢查以及興趣小組活動、社會服務活動的經歷和教育實習的成績等多種方法。
考試的規章制度 4
1、學生考試包括各類學科競賽、期中考試、期末考試。考試均實行單人單座制,前后左右座位必須拉開一定距離,且按規定座位就坐,不得隨意調換。
2、學生在參加考試前必須做好各種準備,包括準備好必需的文具和考試用具。按規定時間進入試場,只準帶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圓珠筆、簽字筆等)、鉛筆、橡皮、尺、圓規、無記憶功能的計算器進入,且考試期間不得相互借用。草稿紙由學校統一發給。
3、進試場在規定座位坐定后,將考試用品放在桌面左或右上方,在已發下的試卷的規定位置填好班級、姓名、學號等內容,可以瀏覽試卷,但不得用筆在答卷上寫答案。發現試卷破損、缺頁、模糊、漏印等情況時,舉手向監考老師提出要求調換。
4、等開考鈴響再開始答題。若有多張試卷的,每答完一張應放在未答試卷下面或反過來放在桌面上,不得正面朝上攤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旁邊桌上,不得將試卷放出桌面拖下桌沿。
5、考試過程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為。下列情況視為考試作弊:攜帶與考試有關的書籍、資料進試場(開卷考試規定可以帶入的除外);攜帶有記憶功能的`計算器具;相互交談;相互傳遞書本紙張等物品;在桌上放置或試卷下墊放與本科考試有關的東西;任意調換座位;故意在試場周圍高聲談論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其他確定的作弊行為。
6、考試過程中,對字跡不清的試題,可以舉手提問,但不得要求解釋試題內容。答題完畢后要認真檢查,防止漏題和在答題卷答錯位置。不到考試結束鈴響不得交卷離開試場。
7、考試結束鈴聲一響,立即停筆,并將試卷按順序疊放整齊后迅速離開試場,不得在試場內滯留。
8、考試時要嚴格按照考試規程進行考試,服從監考老師的管理和指導,遵守試場紀律,凡有作弊行為發生的,按以下條款處理:
①本科考試記零分;
②給予警告處分;
③日常行為規范考核為不合格;
④取消各類先進評比資格。
考試的規章制度 5
考試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學校檢測學生學業情況,評估教師教學情況的重要手段;學校所有考試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管理,由學科教研室、年級組、備課組具體實施。
一、考試的組織與控制。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主要學科的單元考試期中前后各一次,備課組列入教學計劃并報年級組,由教務處調度安排。畢業年級的畢業考試、模擬考試由學校統一安排,統一練習由年級組安排。各年級與備課組不得擅自增加考試次數。期中、期末考試是階段形成性測試,是教學目標達成檢測,應根據教學大綱(課程標準)的階段性要求組織復習和命題,試卷應體現7:2:1的尺度,整卷難度(正答率)高中不得低于0.7,初中不得低于0.75。
二、考試的命題。期中、期末考試命題由備課組根據教學計劃統一命題范圍,確定考試的內容與要求,由備課組集體或指定一人執筆完成初稿,初稿由教研室主任責審,再由教務處審定;在審查試卷初稿時,教研室主任和教務處有權改動、調整、撤換原試題。根據需要,教務處將在每次考試時對某些備課組進行調研抽測,調研試卷由教務處組織教師命題。無論何種命題形式,所有接觸試卷和試題的人都必須遵守考試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泄題,以保證考試的嚴肅性。
三、制卷的程序。教研室在考試前一周將責審好的試卷交教務處,試卷上須有命題、校對、備課組長、教研室主任簽字;試卷稿要求字跡清楚、格式規范、核對準確,打印稿必須及時、認真校對,試卷付印必須由校對教師簽字負責;試卷由教務室組織人員裝訂、分封、保管,在開考前20分鐘交給監考教師。
四、考試閱卷和結分。期中、期末考試的.試卷由教務室統一密封裝訂,備課組集體流水批閱,未批閱完成前,任何人不得拆封查看;評分標準必須在閱卷前擬定,閱卷嚴格按評分標準執行,如發現評分標準有誤或確需修改評分標準,需備課組統一意見并報教研室主任或教務處批準;閱卷中個人不得擅自改動評分標準;閱卷完畢經復查無誤后,拆卷登分,試卷拆封后,除計算錯誤,任何人不得改動分數。
五、考試的質量分析。考試后一周內,備課組須完成質量分析;質量分析由備課組集體討論研究,由備課組長或命題教師執筆寫出書面報告;質量分析要包括成績統計、試題分析、教學目標達成和考試意圖實現情況分析、主要存在問題分析、改進措施等項目;質量分析完成后由教研室主任審閱并交教務處。
六、監考的基本要求。服從教務處監考安排,每場考試前20分鐘到教務室領取試卷,根據廣播統一要求發、收試卷;監考時應專心認真,不得做與本場考試無關的任何事情,如確有急事須離開考場,須有巡考教師接替;監考時既要嚴格監督,又要熱情關心學生,如發現學生作弊,應及時制止,并在考后交學生處處理;巡考教師應始終在考場巡回,及時解決考試中可能發生的問題;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及時將考卷送教務室裝訂。
考試的規章制度 6
為了提高教學質量,科學地考查學員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員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從總結多年來考試管理的經驗出發,本著加大考試改革的力度這一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學校成立考試管理領導小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教務主任、副主任、教研組長等人員組成。學校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校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改革等。
第二章 考試命題
第二條 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以提高考試質量為根本,既要堅持客觀命題的方向,又要考慮學科特點。
第三條 命題實行A、B卷制,無論考試形式如何,每門考試試題要同時編制出A、B二套試卷及其試題的答案,每套試卷的試題重復率不超過5%。
第四條 逐步完善命題責任制。
第三章 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考試日程由學校統一安排。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并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隨機編排考生座位。
第六條 試卷印制、保管與保密。試卷印制,自始至終要加強試卷保密工作,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
有試卷泄密現象,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四章 監考與巡視
第七條 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中心教導處要根據試場數,每一試場(或教室)要選派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10分鐘到場。
2、發卷前要重申考場紀律,宣讀《考場規則》。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
4、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厲制止,并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5、考試結束,應按規定時間收卷,并清點試卷份數,送試卷裝訂室。
第九條 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以監考工作失誤論;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違紀論。對失職或違紀情況,中心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加強考試巡視工作。中心領導要深入考場檢查
與巡視考試情況。巡現人員應及時作好考場巡視記載。
第五章 考試教育和違紀處罰
第十一條 加強考試紀律教育。學習中心的考試管理規章制度。學習一定要落到實處,避免形式主義。
第十二條 中心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三條 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內及附近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后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員,取消考試資格。第十五條 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后,發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發現在書寫工具和身體有關部位做夾帶。
3、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5、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6、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7、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9、請人代-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10、偷考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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