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8問
一、企業年度報告工作何時開展?
答:因《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企業應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企業按照《條例》規定,應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2014年度報告并公示。
二、企業年度報告需要報送哪些內容?
答: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三、企業年度報告報送內容的時間節點如何規定?
答:《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六)項信息,為企業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企業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企業即時信息需要報送哪些內容?
答: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五、企業發現公示信息不準確時該如何辦?
答: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
六、條例規定哪些情形會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七、條例規定哪些情形會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八、上市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還需要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嗎?
答:《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九、企業于條例實施前形成的`即時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設立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發生變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轉為公司向社會公示 。
公司的實收資本及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按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除上述規定外,《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情形,如企業信息形成于《條例》實施前的,不強制要求企業公示。
十、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工作何時開展?
答:個體工商戶應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2014年度報告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的規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辦理。
十一、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報送哪些內容?
答: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四)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十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的時間節點如何規定?
答:《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信息,其他信息為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十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工作何時開展?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十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報送哪些內容?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資產狀況信息;
(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五)聯系方式信息;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十五、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的時間節點如何規定?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四)、(五)項信息為報送年度報告時的信息;其他信息為所報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十六、企業未如期申報年度報告會如何?
答: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十七、企業未及時公示及時信息會如何處理?
答: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十八、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會如何處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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