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取保候審申請書
從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就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如下是中國人才網給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律師取保候審申請書
XX檢察院:
申請人:XX,X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系犯罪嫌疑人XX的辯護人
申請事項:建議對犯罪嫌疑人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事實與理由:
XX涉嫌XX罪一案,經貴院審查后于XX年X月X日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辯護人對本案提出以下幾點意見供貴院審查時參考:
一、本案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實施逮捕強制措施所要求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必要條件
從主觀上來看,XXXX。(結合案情具體分析)
從客觀行為上來看, XXXX。結合案情具體分析)
綜上,從現有證據分析,無論從主觀層面還是客觀層面都無法得出XX存在XXX的犯罪事實。
二、XX涉案金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不具有人身危險性,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社會危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逮捕需具有三方面的限制條件:證據條件;刑罰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的整體,只有當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做出逮捕決定,反過來說,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前兩個條件,但是缺少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情形下,屬于沒有逮捕必要,不能做出逮捕決定。
本案中,XX涉案金額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對XX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會產生任何社會危險。
三、XX系在XX,品行良好,系初犯、偶犯,且對自己的不當行為積極反思悔過
XX系平行端正的XX,到案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明案情,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有悔過表現,易于教育改造。同時,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存在天生的弊端——交叉感染,因此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為避免犯罪嫌疑人吳雙在看守所內交叉感染,沾染其他不良犯罪思想,應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
四、最后,從拯救和幫教的角度出發,更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本案犯罪嫌疑人本屬于在校成績優異、品行端正,在家孝順厚道,誠實懂事且無違法犯罪記錄的XX,本該是享受與同年人嬉戲之樂的年齡,卻面臨嚴峻的刑事犯罪指控,長期羈押行為將嚴重影響其人生觀和價值觀,改變其未來的積極向上的發展軌道,違背了我國刑事處罰重在教化,不在懲罰的目的。
并且其父母文化素質不高,事情發生后,其母更是心急如焚、不知所措,在對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不是很了解的情況下,積極主動地表示愿意和平處理解決問題,愿意賠償被害人費用。與此同時,他們也為此事整日奔波勞累,受盡他人冷嘲熱諷,每每談及至此以淚洗面,擔心家里孝順懂事的獨子前塵盡毀,可憐天下父母心!
鑒于上述事實與理由及相關法律依據,申請人認為對犯罪嫌疑人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既合乎法律規定,又能夠兼顧社會情理,切實可行;特依法申請,啟動XX涉嫌詐騙案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簽名):
XXX年XX月XX日
律師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律師應明確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辦案機關“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
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或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的;
3、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的;
4、犯罪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無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的;
5、主觀惡性小的初犯、偶犯、從犯、脅從犯或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犯罪無前科劣跡的;
6、有幫教、管教條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
7、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8、盲聾啞人、嚴重疾病患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9、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10、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11、經濟犯罪案件中,能夠提供與案件標的相當的保證金且無繼續實施犯罪的可能的。
二、律師應明確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⑴累犯
⑵犯罪集團的主犯
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三、律師應明確什么類型的案件能夠辦理取保候審
從案件類型來看,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主要集中為以下幾種類型:
1、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如果就經濟賠償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則可能更大);
2、數額不大,并且已經退贓的經濟型犯罪案件(如:貪污、職務侵占,侵犯知識產權類等);
3、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對被害人已經進行經濟賠償的故意傷害(輕傷)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如:數額較小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等)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在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戶籍也是辦案機關考慮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本地戶籍的居民適用取保候審的比例遠遠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外地居民流動性大,經濟來源、社會關系都不夠穩定,不利于取保候審后的監管。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會對案件的進展造成重大阻礙,甚至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辦案人員也會負上一定責任。
四、律師應把握申請取保候審的時機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已經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也并非說馬上就可以辦理,通常,辦案機關都要等到取證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證據基本定型后,才會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主要是害怕將人放出后發生串供,翻供等情況。因此,大多數取保候審,都是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兩個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問題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審才會得到批準。
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后,應當要求辦案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可作必要的調查取證
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可以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調查取證。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到醫院調取病歷;對于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可以調取醫院關于懷孕的診斷證明或嬰兒的出生證明;對于有穩定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文件或調取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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