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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辦理程序和繼承證明書范本
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借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想擬證明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遺產繼承辦理程序和繼承證明書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遺產繼承辦理程序
一、房產繼承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并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并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稅
根據財稅[2009]78號、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征營業稅和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的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申請免稅需到深圳市地稅局,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臺)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周歲需提供監護權公證書
3、登記過戶
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 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 房地產證;
。3) 繼承權公證書
。4) 深圳市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二、股權繼承
1、根據《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2、繼承公證
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出資證明;
(2)股東名冊;
。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3、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股票繼承
1、繼承公證
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
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證券營業部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后以取出現金的方式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
四、存款繼承
1、繼承公證
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需提供的材料參見前面房產繼承的繼承公證
2、憑繼承權公證書到儲蓄機構辦理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遺產繼承如何辦理流程
1.繼承開始后,應當由先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2.繼承人通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后,需要對繼承遺產進行相關的認定。
3.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先選定遺產管理人,一般而言如果有遺囑的,那么遺囑執行人就是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4.最后是遺產的分配。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分配遺產;沒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財產繼承公證書
(20xx)安文證民字第11號 申請人:xx,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現住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南后街xx號xx號樓2單元1號。公民身份號碼:xx。
被繼承人:xx,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解放路辦事處南后街濮陽土產xx號院xx單元xx號。
公證事項:繼承權公證
申請人xx因繼承被繼承人xx的遺產,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我處對申請人xx提交的權利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核實,并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審核情況如下:
一、被繼承人xx于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繼承人xx死亡時在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解放路辦事處南后街濮陽土產3號院xx單元xx號留有一處房產,此房產是xx的個人財產。
三、據申請人稱:被繼承人xx生前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四、被繼承人xx的妻子李桂蘭已于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別是兒子xx和女兒xx。李桂蘭自xx死亡后未再婚。
五、現xx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xx的遺產,xx表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xx的遺產。
根據上述事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被繼承人xx的上述個人財產為xx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繼承人xx的遺產應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因被繼承人xx的妻子、父親、母親均已死亡,現其女兒xx表示放棄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權利,故被繼承人xx的上述遺產應由其兒子xx一人繼承。
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公證處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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