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院證明書的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經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根據。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證明書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規定:
1、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身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有科學、客觀的診斷根據。
2、診斷證明書須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簽字,由門診部或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師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3、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4、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并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符合。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種別不符合的診斷證明書。
5、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救治當日,且當日蓋章有效。
6、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
7、凡觸及司法辦案、病退、評殘、保險索賠、生養第二胎等特殊情況,須持有關部分的先容信,方可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并由醫務科審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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