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證明
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證明吧,證明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擬起證明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營場所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營場所證明1
__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_______在_______經營______________,其經營地址所在處的房產、場地權屬____________所有。其經營用房產、場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特此證明
居民(村民)委員會(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2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單位所有的90平方米房屋(場所),位于____,決定以租賃形式給予____組建(主辦)的三立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為____年,自20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日止。
特此證明。
出證單位(公章)____學院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章____
20____年____月__日
經營場所證明3
擬申請設立的公司,營業場所地址在:武平縣____鎮____路____號(或武平____工業集中區第____棟__層標準廠房),共有使用面積_______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所有權系所有,現租賃給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____年____月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日。該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日
經營場所證明4
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位于XX市盤龍區XX鄉XX村,面積300平方米,此經營場所產權屬于魏汝翠所有,現委托夏勇管理、出租。該經營場所不屬于違規違法建筑,不屬于租用、借用、非法買賣國有、團體土地擅自建蓋,不屬于道路兩側屬私搭亂建、開窗破墻、破壞綠地擅自建蓋章;若該場地產權發生爭議,由我單位全權負責。特此證明。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5
安化縣工商局:
____以開設的商店位于____,該場所產權歸____所有,面積____平方米,由____租用,租用期間____對該場有使用權。
證明人簽字:蓋章
20____年____月__日
經營場所證明6
茲證明____市____區____的經營場所分別位于村東坪面積30畝,(經營權歸____所有),圈牛溝面積20畝,(營經權歸____所有)村南面積10畝,屬實。
特此證明
中鐘牌村委會
20____年____月__日
經營場所證明7
茲有我村村民______,擬申請設立______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在:____縣______鎮____街____號,共有使用面積____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所有權系本人所有(______人所有,現租賃給___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_年____月____日到__年____月____日)。
證明人簽字:蓋章
20____年____月__日
經營場所證明8
XXXXXX市工商局(地區)XXXXXX分局:
擬設立年檢的`(公司名)XXXXXXXXXXXXXXX,經營場所地址在(詳細地址),共有使用面積XXXXXXXXX平方米,使用性質為(住房或商業用房)XXXXXXXXX,以上經營場所的所有權系XXXXXXXXXXXXXXXX所有。
該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占地,不屬于違章建筑,XXXXXXXXXX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同意作為該企業的經營場所使用。
簽字:XXX
證明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9
茲有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人________在________處(地點)從事________經營,經營所用房屋面積約____平方米,產權屬________所有。
特此證明
________村村民委員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0
茲有____市____鄉____村村民委員會____在經營,經營所用房屋面積約____平方米,產權屬____所有。
特此證明
____市____鄉____村村民委員會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并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經營
第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或者變相活動。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絡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絡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經營場所證明12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上場所之所有權屬________所有,使用單位已取得該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同意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取得方式為:
□1、向房屋所有權人□租賃□借用;
□2、□轉租賃□轉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3、市場主體自有(注:無產權證或購房合同);
謹此證明以上情況屬實。
使用單位蓋章(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____
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人簽字蓋章:________
證明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場所證明13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適用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或場所)
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位于江蘇省鎮江市區(縣、區)鎮(街道)路(街、村)號(位置)的房屋(場所),使用面積平方米,所有權(使用權)屬于。現已竣工投入使用,不屬非法建筑,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同意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證明僅適用于申請將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場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之情形,供工商注冊登記時替代房產證復印件。
2、本證明由房屋(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園區管委會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并蓋章,涉及房屋明確為住宅的無需另外證明即表明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經營場所證明14
石家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企業、公司、名稱)申請將位于石家莊市xxx區(縣)xxx(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該房屋用途為住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此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已經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確認。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經營場所證明15
擬申請設立的公司,營業場所地址在:武平縣XX鎮XX路XX號(或武平XX工業集中區第XX棟X層標準廠房),共有使用面積平方米,
以上經營場所所有權系所有,現租賃給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該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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