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收入證明
范文1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范文2
茲證明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部門______崗位,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擴展閱讀】
什么是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有什么用處呢?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一般包括離職員工的身份信息、受雇日期、職位、離職原因、離職日期及單位名稱及公章。
在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證明的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從離職證明的用途,我們就能夠知道,沒有離職證明會給你帶來什么麻煩。沒辦法轉移社保,沒辦法提取公積金,不能找新工作,連失業金也領不到。可見問題的嚴重性。
因此,求職者在轉換工作的時候一定要重視這一張紙,主動要求用人提供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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