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證明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具有證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寫證明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院的證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院的證明1
______________公證處: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國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學、定居等),需辦理__________(姓名)的`死亡公證。經查人事檔案記載或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茲證明: _____________(姓名),_____男(或女),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其生前住,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或縣)因 (死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死亡。
特此證明
填寫人:____________
醫院的證明2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申請勞動工傷鑒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工傷鑒定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如果沒有拿到工傷認定書,就必須先要求工廠申請工傷,如果工廠不申請,你自己拿到材料到當地勞動部門下屬的工傷科去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與工廠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廠牌、勞動合同等)
2.上班時間證明(如考勤或排班表)
3.初診證明(找醫生開)或初診病歷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在場員工證人;
6.工傷認定申請書(社保有)
7.工廠營業執照復印件(找工廠要,工廠不給可以到當地工商局打印)
8.工傷經過概述(自己寫,內容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從事工種、什么時間上班、什么時間出的事故、誰送你去的醫院、是看門診還是住院,住院要寫清楚床號、當天你的上班、下班時間)
以上材料齊了你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了,等工傷認定書下來后,你憑工傷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兩份(社保有)、初診病歷、身份證復印件另外90元左右的鑒定費就可以去做鑒定了。
傷殘等級鑒定書下來后,上面會有你此次工傷的醫療終結期、護理等級、傷殘等級。
醫院的證明3
茲有 ____________大學護理專業 ____________同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人民醫院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實習護士。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細心,在工作中遇到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虛心向院內老員工請教,勤于思考,可以做到舉一反三。可以將在學校學到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實際的工作中來,保質保量完成領導分配的工作任務。尊敬實習我院內的同事,并能可以和我院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起工作的`同事對于該生的表現全部均是予以肯定。 實習證明書格式范文
特此證明。
_____人民醫院(實習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院的證明4
茲有長安大學會計專業黃**同學于xx-xx年7月24日至20xx年8月25日在_____公司實習,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會計。
該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認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夠虛心向富有經驗的前輩請教,善于思考,能夠舉一反三.對于別人提出的工作建議,可以虛心聽取.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加時加班完成任務.能夠將在學校所學的.知識靈活應用到具體的工作中去,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同時,該學生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習時間,服從實習安排,完成實習任務.尊敬實習單位人員.并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學生的表現予以肯定.
特此證明.
_________(實習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院的證明5
茲證明我院__________先生/女士(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醫院工作,現任__________職務。
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醫院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院的證明6
茲證明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為本單位正式員工,擔任職務:xxxxxxxxxx任職時間:xxxxx年
年收入(大寫)xxxxxxxxxx萬元(小寫xxxxxxxx元)
此證明僅確認該員工的工作真實性,不為其承擔任何經濟擔保及法律責任!
單位蓋章:
xxxx年xxx月xxx日
醫院的證明7
乾安縣中醫醫院,醫療機構登記號107856220723514051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聘用_________等22名同志從事我院護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請予以辦理有關護士執業注冊手續為盼。
護理部主任簽字:__________ 主管院長簽字:_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院的證明8
茲有是我校教師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參加工作,_______年_______月取得_______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共_______年,具體經歷是:_______至_______任_______年級_______班班主任,___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教務處主任簽字:
校長簽字:
學校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醫院的證明9
茲有xxx,女,(身份證號: )、xxx,男,(身份證號: )夫婦,于 年 月 日在我院生育一男嬰。名為xxx。于20xx年x月x日在我院開具了一張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號: ,情況屬實。
特此證明
xxx中醫院
20xx年x月x日
醫院的證明10
茲有xx學校xxx同學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進行實習。
實習期間,我單位指導其進行了相關業務知識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xxx同學已經具備相關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知識。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院的證明11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醫院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醫院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醫院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醫院的證明12
茲有 ___________ 學校 ________ 同學于________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 日
在 __________ 大學生就業實習基地實習(/或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門實習),
執業醫師 實習證明。
工作期間表現良好,有效地幫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 (/可選)
特此證明。
_________大學生就業實習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蓋章)
日期
醫院的證明13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存根
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
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騎縫章方有效。
3、涂改無效。
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5、醫師簽名處應有執業醫師審核簽名
醫院的證明14
1、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并簽字,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證明書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核對其身份,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不得弄虛作假;經治醫師簽字后,在門診導醫臺處蓋章生效。
3、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經治醫師對所做的診斷負責。
4、開具病假天數為3天(婦產科人工流產及骨科部分病種除外)。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5、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6、導醫臺須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門診部主任或醫務科科長決定。
7、導醫臺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導醫臺做好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7、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后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病情證明)、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8、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9、不按上述規定開具疾病證明書或開具虛假病證者,每次發現將給予本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導致糾紛者,上報醫務科及辦公室,給予嚴懲!
10、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醫院的證明15
________________:
茲證明________是我醫院醫生,在________部門任________職務。至今為止,已在我醫院工作幾年。特此證明。本證明僅用于證明我醫院員工的工作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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