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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

時間:2021-01-24 12:42:14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201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

  為引導主辦券商增強規范意識,提高執業質量,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有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詳見附件一)及《關于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問題解答》,詳見附件二),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評價辦法》發布后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國股轉公司將不斷總結工作實踐,根據主辦券商執業變化情況持續完善相關內容。

  二、《問題解答》主要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制度建立的背景、評價的基本框架和計算方法等具體內容進行專門解答。評價制度運行期間,對于市場關注和咨詢較多的問題,全國股轉公司將持續發布相關問題的解答。

  三、各市場參與人可通過電子郵箱jigouywb@neeq.org.cn向全國股轉公司機構業務部提出關于《評價辦法》的反饋意見。

  全國股轉公司將不斷完善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制度,切實發揮評價制度對主辦券商執業質量提升的作用,各主辦券商應加強質量管理,合法合規履行各項法定職責。

  特此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主辦券商執業工作質量,督促主辦券商勤勉盡責,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是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以主辦券商各項業務出現的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為基礎,結合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以及主辦券商對全國股轉系統發展的貢獻及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主辦券商執業質量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國股轉公司已取得推薦、經紀或做市業務備案函的所有主辦券商。

  第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組織實施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工作,并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主辦券商的評價周期分為月度和年度。

  (一)月度公示。全國股轉公司于每月10日前,在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示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四類業務執業質量情況。

  (二)年度評價。年度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與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國股轉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綜合點值、扣點原則和加點原則,確定主辦券商上年的評價點值,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進行分檔,在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公示所有主辦券商分檔結果。

  第六條 主辦券商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自公示后的5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復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全國股轉公司應于15個轉讓日完成復議,并將結果反饋主辦券商。主辦券商或相關方提供、補正復議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復議期。

  經復核確需調整主辦券商評價結果的,全國股轉公司在結果反饋后3個轉讓日內公布該主辦券商更正后的評價結果。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指標包括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況、對市場發展的貢獻以及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

  第八條 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是指主辦券商在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等執業過程中因未勤勉盡責而出現的工作質量低或不規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記錄。

  (一)推薦掛牌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業務在盡職調查、申報文件質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記、內核及質量控制等方面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二)掛牌后督導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業務(如權益變動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暫停/恢復轉讓、權益分派等)、并購重組、股票發行等方面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三)交易管理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開展經紀業務和做市業務過程中在風險揭示、交易監控、做市報價、做市資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四)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在業務備案、信息披露、人員資質、配合提交有關數據及報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活動中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具體評價指標內容見本辦法附表1。

  第九條 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況,是指主辦券商及其業務人員因違反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而被全國股轉公司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及在從事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業務過程中因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的情況。

  第十條 對市場發展的貢獻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在推薦、做市、股票發行、并購重組等業務方面市場份額占比及業務開展質量排名靠前的情況。

  第十一條 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是指主辦券商在持續合規經營方面表現突出及其他由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情況。

  第四章 評價方法

  第一節 計值方法

  第十二條 在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的基礎上,計算各主辦券商下列四類指標數值:“推薦掛牌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推薦掛牌企業家數”、“掛牌后督導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交易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做市企業家數”、“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

  第十三條 設定無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的主辦券商基準點值為100點。其中,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業務四類業務按一定權重計算業務基準點值。

  有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的主辦券商,按照第十二條計算四類指標數值的排名區間情況,按照給定區間系數乘以各業務基準點值,分別計算各主辦券商單項業務的點值,加總后得出主辦券商綜合點值。

  執業質量評價指標構成、相關業務權重及區間系數等具體評值標準見附表2。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根據市場變化在征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對附表1和附表2中的評價指標、相關業務權重及區間系數等具體評值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節 扣點標準

  第十五條 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而被全國股轉公司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點:

  (一)主辦券商被采取要求主辦券商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每次扣1點。

  (二)主辦券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每次扣2點。

  (三)主辦券商或其相關人員被采取暫不受理出具的文件的,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每次扣3點。

  (五)主辦券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被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每次扣4點。

  (六)主辦券商被采取限制、暫停直至終止從事相關業務的,每次扣8點。

  第十六條 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從事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業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每次扣5點,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的,每次扣8點。

  第十七條 主辦券商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被采取多項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點值扣點,不重復扣點。

  主辦券商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同時被采取行政措施和自律措施的,按最高點值扣點,不重復扣點。

  第三節 加點標準

  第十八條 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對市場發展的貢獻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點:

  (一)主辦券商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家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點、1點、0.5點。

  (二)主辦券商持續督導企業股票發行次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3點、2點、1點。

  (三)主辦券商做市股票成交量數值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別加1.5點、1點、0.5點。

  (四)主辦券商做市即時性指標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5點、1點、0.5點。

  (五)主辦券商提供重組服務數量位于行業前2名、前5名的,分別加2點、1點。

  第十九條 主辦券商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點:

  (一)主辦券商最近6個月評價期內實施加點之前的點值持續位于行業前5名的,年評時加5點。

  (二)主辦券商建立起適應全國股轉系統特點的證券業務體系,設立專門的一級部門或專業子公司開展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在年評時加2點。

  (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點。

  第五章 評價結果分檔

  第二十條 根據主辦券商年度內執業質量評價點值高低,將主辦券商分為一檔、二檔、三檔、四檔:

  (一)一檔為排名前20%(含)的主辦券商;

  (二)二檔為排名前20%-60%(含)的主辦券商;

  (三)三檔為排名前60%-80%(含)的主辦券商;

  (四)四檔為排名80%之后的主辦券商。

  第二十一條 年評時主辦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認定結果和評價點值分檔結果孰低的原則確定檔位:

  (一)評價期末沒有已推薦掛牌公司或正在推薦掛牌公司,且評價期內沒有對任一家掛牌公司進行做市的,直接認定為三檔;

  (二)在評價期內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認定為四檔;

  (三)在評價期內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被采取臨時接管監管措施的,直接認定為四檔。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年評結果公布后一年內出現以下情形的,從出現之日起按以下原則調整其上年度評價檔位,年中的檔位調整不影響當年度的年評結果。

  (一)從事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過程中出現突發事件,給市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評價檔位下調至四檔。

  (二)因從事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的,評價檔位下調至四檔。

  第六章 評價運用

  第二十三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月對上月評價點值排名后十位的主辦券商進行電話問詢,必要時要求提交書面說明或現場檢查,并視情況將處置結果報告證監會及主辦券商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年評分檔結果,分別在推薦掛牌、持續督導、并購重組、股票發行和做市等業務方面針對主辦券商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

  評價結果可作為新業務或新產品的優先試點順序的依據。

  全國股轉公司對不同類別的主辦券商在日常報告頻率、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頻率、定期接受培訓的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

  第二十五條 年度評價的結果報送證監會,同時抄報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供監管機構在證券公司日常監管中參考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主辦券商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并計入主辦券商質量評價檔案。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采取的“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出具的文件”、“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及其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自律監管措施報送證監會分類評價統籌考量;“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及其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自律監管措施由全國股轉公司視情況報送證監會作為分類評價扣分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主辦券商控股的證券子公司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合并納入母公司評價。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推薦掛牌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各主辦券商推薦的企業中已由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掛牌函的企業數量,以同意掛牌函蓋章日期為統計節點。

  (二)持續督導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期初和期末時點各主辦券商提供持續督導服務企業數量的算數平均數,以簽訂持續督導協議日期為統計節點。

  (三)做市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初和期末時點各主辦券商提供做市服務企業數量的算數平均數,以開始做市日期為統計節點。

  (四)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推薦的企業做市、融資或者有重組操作的企業數量。融資和重組按照下述第(五)項和第(八)項的統計指標為準。

  (五)持續督導企業股票發行次數,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掛牌公司已辦理新增股份登記手續的發行次數,以披露新增股份掛牌的提示性公告為統計節點。

  (六)做市股票成交量,是指評價期內做市商成交股份總數,不含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成交股份數。

  (七)做市即時性指標,是指評價期內做市商做市申報成交筆數/投資者限價委托筆數。

  (八)提供重組服務數量,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掛牌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累計次數,以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日為統計節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評價結果公示日遇有節、假日時順延,以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公示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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