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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業經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2016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補償資金是指對被征收人給予的全部補償以及與房屋征收有關的費用。
第四條 征收補償資金實行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及時撥付原則。
第五條 按照資金來源渠道,房屋征收項目分為財政撥款投資的項目和非財政撥款投資的項目。
財政撥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非財政撥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測算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
對財政撥款投資建設的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測算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到具備辦理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開設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并與金融機構訂立《代扣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協議》。
第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接到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總額測算情況通知的五個工作日內,且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資金一次性劃入專用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出具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及存款證明。
征收補償資金劃入專用賬戶至征收補償工作完成時期內產生的利息等資金成本計入項目成本。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項目業主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就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簽訂三方監督管理使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并按照協議約定監督、管理使用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資金監督管理使用協議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 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停產停業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助和搬遷時限獎勵;
(五)與房屋征收有關的經費。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每筆撥付到位的征收補償資金進行獨立的明細財務核算,自撥付之日起五日內把支付明細報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金融機構根據協議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貨幣補償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存入足額補償金額的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后,經房屋征收部門同意,項目業主單位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房屋征收項目具體實施進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撥付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審計,并提出審計報告。對有關單位、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征收補償資金的行為,根據有關財政、審計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追回被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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