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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全文草案

時間:2022-07-27 21:48:50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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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16全文(草案)

  《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全文

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16全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含商住樓、綜合樓的住宅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政府職責)

  上海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意識。

  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綜合協調、管理的職責,定期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跨部門、跨領域等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平臺,協調和處理轄區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

  第四條(專業監管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安派出所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和培訓,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轄區內住宅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核查。

  第五條(房管部門職責)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上海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合同約定職責,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開展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自治工作。

  第六條(城管執法)

  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物業區域內存在的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禁止行為納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圍,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其他部門職責)

  交通、住建、規劃、教育、民政、勞動保障、經信、民防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居、村委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指導轄區內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定期對共用部位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在住宅區內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九條(行業協會自律)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行業公約,規范企業從業行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將企業履行消防管理職責情況納入行業項目評優范圍。

  第十條(宣傳教育)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于重大火災隱患的住宅物業進行輿論監督,開展公益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學生和未成年人開展居住小區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學生和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自我救助的能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消防知識宣傳設施,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合同規約)

  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或者明確消防安全內容不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應當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和防范服務內容。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遵守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應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應違法改變使用性質;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規定承擔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六)裝飾、裝修房屋時,按照國家、上海市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設計、敷設管路;

  (七)在安全地點停放汽車、助動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八)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

  (九)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十)參加消防疏散逃生演練。

  第十三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權利)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住宅物業所屬消防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享有知情權,并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監督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的實施;

  (二)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工作;

  (五)依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及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按照程序批準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更新消防設施、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組建志愿消防隊;

  (二)配合公安派出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時勸阻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違法行為;

  (四)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五)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月應當至少開展一次滅火、救生技能訓練;每年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至少進行一次以上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

  (七)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人員)

  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派駐住宅小區的負責人應當全面做好住宅物業管理公共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條(志愿消防管理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每棟樓中確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員、志愿消防宣傳員,負責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

  第十八條(防火巡查、檢查)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進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處置程序)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告知整改。

  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報告,并在違法行為實施的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違法的行為以及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房屋裝修告知)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并在房屋裝修期間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安全培訓)

  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具有消防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住宅物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五)將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車庫等出租、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使用明火;

  (七)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八)擅自清除火災事故現場。

  第二十三條(電動車管理)

  住宅小區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四條(消防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物業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器材設施基本情況;

  (二)消防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的文書、驗收圖紙等資料;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志愿消防隊建隊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等人員情況;

  (四)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記錄,防火檢查、巡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消防值班室值班記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演練記錄。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建立消防電子檔案。

  第四章 消防設施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標識、標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管理區域內設置下列標識、標志:

  (一)消火栓、滅火器、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車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疏散通道等附近設置禁止占用、遮擋的明顯標識;

  (二)樓棟的進出口、電梯口等出入口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標志;

  (三)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處標志。

  第二十六條(器材設置)

  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消防器材應當符合上海市有關志愿消防隊配備標準。

  第二十七條(消防設施配置)

  高層住宅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結合住宅的修繕,增設應急廣播、報警裝置以及其他建筑消防設施,增設建筑消防設施所需要的資金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在居民住宅戶內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在老式磚木結構居民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安裝簡易水噴淋裝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系統。

  第二十八條(自動消防設施維護)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自動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共用消防設施維護費用)

  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

  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條(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文書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維修、更新方案,同時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所在地房管辦事處報告。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持有關材料,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后,在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后,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發生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業主委員會不同意的,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后組織代為維修,維修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誠信記錄)

  對于違反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將其處罰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三十二條(限制登記)

  對于存在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業主,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拒不整改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第三十三條(物業資質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情況納入企業資質升降獎懲機制,加大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誠信信息的公開力度。對共用管理區域發生亡人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

  第三十四條(綜合監管)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評價內容,并以適當方式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房屋租賃)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內不得實施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保險)

  上海市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業主與使用人投保家庭財產險。

  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有關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擅自出租的處罰)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出租、使用架空層、設備層、避難層、車庫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存在前款行為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九條(對未建立檔案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檔案或檔案不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對未設置標識、標志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在管理區域設置消防標識、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行政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處罰主體)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定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二)共用消防設施,是指住宅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價格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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