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應該如何規范網絡募捐(2016)
1月31日,為期20天的《慈善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二輪公開征求意見結束。此前,草案經過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形成了二次審議稿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
再過一個多月,草案將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
記者日前將修改稿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的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進行比對后發現,在備受公益慈善組織和公眾關注的互聯網募捐規范方面,修改稿中的規定有了變化。
修改稿在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中,增加了可以通過互聯網發布募捐信息。
在對于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募捐的監管規定中,修改稿取消了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部門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開展募捐的規定,但規定仍然需要在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簡單來說,就是需要民政部門指定哪些慈善信息平臺是被允許的,同時,修改稿依然延續了按照慈善組織登記地行政層級,省級以上或省級以下的管理模式,規定省級以上的慈善組織通過網絡募捐的權利從一審稿的“可以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到修改稿的“可以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另外,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引起巨大爭議的“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規定,在修改稿中被刪除。
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草案座談會,邀請中國民生銀行、海航集團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騰訊公司有關人員,就草案中有關互聯網募捐的規定征求意見,記者受邀參加了座談會。
慈善組織發布募捐信息的平臺是否應有限制
騰訊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在座談會上提出的意見很鮮明:建議刪除修改稿中有關慈善組織在開展互聯網募捐時,可以發布募捐信息的慈善信息平臺的限制性規定。
阿里巴巴公司有關人員提出,互聯網公益應得到更寬松的發展環境。互聯網公益平臺憑借越來越龐大的用戶群體,吸引眾多的公募性公益組織通過平臺,向公眾普及公益知識、宣傳公益理念、開展公益募捐,已成為開展公益捐贈的重要渠道,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公益組織因自身網站關注度不夠、影響力不足所導致的公益募捐困難的問題。
騰訊公司有關人員認為,我國的“互聯網+”慈善尚處發展初期,對慈善組織發布募捐信息的平臺加以限制性規定,簡單要求慈善組織必須在官方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上發布募捐信息,無疑會對那些發展迅速、有活力、正在有效發揮積極作用的民間慈善募捐平臺產生致命影響,不利于整個慈善事業的發展,有違慈善本意。
阿里巴巴公司有關人員還提出,修改稿中“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并未明確具體指向,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允許民間慈善信息平臺準入,應明確規定準入機制和資質要求。
騰訊公司有關人員同時提出了這種限制性規定的弊端:一是壓縮了低級別慈善組織的生存空間。修改稿規定,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除官方慈善信息平臺,還可以利用自己的網站發布募捐信息,但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僅能通過官方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相對于具有穩定成熟資金來源的高級別慈善組織,低級別的慈善組織生存空間有限,但隨著“互聯網+”慈善的興起,低級別的公募慈善組織得到了公平競爭機會:作為公募慈善組織,無論級別高低,均可借助任一合法互聯網慈善募捐平臺開展慈善活動。而修改稿中的限制性規定,剝奪了低級別慈善組織利用任一平臺的機會,壓縮了生存空間,有違公平。
二是限制了民間互聯網慈善募捐平臺的生存空間。現階段,除了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信息平臺,社會上已經形成了眾多運行穩定的互聯網慈善募捐平臺,如騰訊公益、新浪微公益、阿里巴巴公益和螞蟻金服公益等。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度各類網絡捐贈第三方平臺籌款總額超過4.37億元,捐贈人次超過11.17億。這種新興的慈善募捐平臺,成為官方慈善信息平臺的有益補充。因此,如果采取簡單“一刀切”的規定,會阻礙民間慈善募捐平臺的健康發展,亦有違公平。
網絡詐捐、騙捐如何杜絕
慈善法草案起草方——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曾經表示,對于通過網絡發布募捐信息按照慈善組織的登記注冊地級別進行管理,是為了避免重復募捐甚至網絡欺詐等現象。
2015年發生的三起事件,使公眾對于通過網絡騙捐印象深刻。
安徽利辛女子李娟自稱為救女童而被惡犬咬成重傷,社會愛心人士捐款超過80萬元。事實是李娟并非助人被咬,而是在自己男友家的養狗場內被狗咬傷。
廣西防城港市一女子利用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件,稱家人遇難,騙取數千網民的同情,詐騙近10萬元,近日她以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歲南京重病女孩柯蕾通過網絡獲得捐款高達648萬多元,隨后其父母被質疑濫用捐款,數十名網友聯絡組織起來,準備以“詐捐”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柯蕾父母返還善款。
1月14日,著名問答社區知乎網站上,多位用戶舉報知乎大V“童瑤”與另一位用戶“ck小小”疑似“唱雙簧”,一位謊稱疾病,另一位為其募捐,涉嫌詐騙數百用戶捐款15萬元。1月27日,蘇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將“童謠”刑拘。
騰訊公司有關人員認為,修改稿從公開募捐的主體資格限制、慈善組織履行的審查義務、公示義務、信息公開義務、平臺的驗證義務、對于慈善詐騙的絕對禁止及相應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關于慈善募捐的規范體系,如果實施得好,完全可以起到有效規范互聯網募捐的作用。
實踐中,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詐捐、騙捐的很少,更多的是個人或是沒有公募資格的組織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募捐信息進行詐捐、騙捐。而修改稿規定限制的對象是公募慈善組織,對其開展募捐活動時的.平臺進行限制,針對性不強,難以解決現實問題。
此外,整個互聯網募捐平臺會優勝劣汰,自發形成良性健康市場生態。在互聯網募捐平臺整個市場競爭中,用戶會選擇那些公信力高、用戶體驗好、募捐信息真實的平臺進行捐贈,而這些平臺會利用自身產品優勢和技術優勢,在整個市場占據主要份額。捐贈人在這些平臺上進行捐贈,風險可控。因此,對慈善組織開展互聯網募捐的平臺進行限制沒有必要。
公開募捐與個人求助的邊界如何劃定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這款寫進一審稿和二審稿的規定,曾經引起了巨大爭議,被廣泛解讀為“個人不得利用網絡募捐”,修改稿刪除了這款規定,用了較為嚴謹的表述: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公益慈善學術界對這一規定的解讀是,個人自救和個人為特定對象進行的募款行為,不屬于草案規定的法律意義的公募,慈善法并沒有堵塞這一自救或者救人的渠道,草案賦予了個人通過慈善組織進行自救或者救助他人的權利。
2014年發生的影響巨大的楊六斤事件曾經引起公眾對于媒體發布個體求助信息的權利、義務邊界的討論。
廣西衛視公益節目《第一書記》報道了楊六斤的故事。報道稱,楊六斤6歲時,父親去世,母親帶著弟弟改嫁,爺爺奶奶去世后,他住在親戚提供的空房子里,獨自生活,每年只能從堂哥那里領500元生活費,常吃野菜充饑。
此事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廣西衛視公布了楊六斤的個人存折賬號,一個月里收到的捐款達500多萬元。但隨即又傳出,楊六斤的親戚及鎮干部為圖謀巨額捐款,將在外打工的楊六斤強行接回的消息,獲得巨額捐款的楊六斤成為香餑餑。隨即,廣西衛視對楊六斤的報道也被質疑有不實之處。
當時學術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廣西衛視公布楊六斤個人存折賬號、接收捐款的行為屬于面對不特定群體的公開勸募行為,而這種行為的受益者不能是單個個體,廣西衛視已經突破了自己的行為邊界。
2014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肯定和支持網絡慈善。但該《意見》對網絡募捐進行了規范,要求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草案也有類似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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