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書范本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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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協議書范本2016【1】
茲有:用人單位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其單位職工 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戶籍地址:__________ ,籍貫:_____ 。)(以下簡稱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開始發生勞動合同關系。
20_____年 月 日_____ 分,乙方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其結果__________受到傷害_____ 。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對乙方采取了積極的醫救措施,并已承擔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20 年 月_____日,_____ 勞動和社會保障分局依法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乙方工傷醫療期屆滿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鑒定為 勞動功能障礙(傷殘)_____級。并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達 《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至乙方。乙方對其鑒定結論無異議,決定不申請重新鑒定基于乙方主動提出要求,繼續留職公司原部門工作。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并對其原就職職位與現就職職位作考量,結果為乙方能繼續勝任原職位工作。因此,雙方協定_____勞動合同關系 。雙方現依法就 乙方勞動功能障礙(傷殘)_____級補償 達成如下一致條款,并特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經承擔支付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
護理及其他相關費
第二條:甲方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_____ 工傷待遇,該款項之金額合計
為(RMB)_____ 元 (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整)。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甲方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該款項之金額合計為(RMB)_____元_____( _____萬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 分),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四條:本協議簽訂后,除本協議規定的賠償金額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其本次工傷依法可
獲得的其他工傷待遇,亦不得主張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工傷待遇權利,雙方之間無其他糾葛。
第五條: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向
有關部門備案一份。
用人單位(甲方):
代表: (簽字) 簽署日期:20 年 月 日
勞動者(乙方): (簽字) 簽署日期:20 年 月 日
工傷賠償協議書范本2016【2】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雙方因乙方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經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并嚴格
按照本協議書條款執行:
1、乙方于今年進入甲方維修隊任職雜工員工。于20XX年5月19日在深圳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時,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機并導致其右手被嚴重擠傷(第2-5指毀損傷)。后甲方及時送往深圳市XXXXX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甲方派專人對乙方進行護理,并已支付其在工傷治療期間的.一切費用(含醫療費)。現已愈合出院。
2、現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傷事故給予其賠償并提出離職。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一次性工傷賠償款(包括后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現金付款),以終結雙方有關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并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賠償問題另行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如乙方違背上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3、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三天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賠償款之日搬離甲方維修隊。
4、本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按手模)
xxxx年xx月xx日
【擴展】
工傷賠償協議是否可撤銷
首先,工傷待遇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勞動者有權做出處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條款應屬對用人單位的一項強制性規定,對用人單位而言是一項法定義務: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而對于勞動者來說,其就是一項權利。勞動者有權做出處置,其與公司簽訂《工傷待遇賠付協議》應視為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
其次,只有滿足法定條件才能申請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本案中,王某與公司簽訂《工傷待遇賠付協議》時,其已被認定為工傷,并且進行了工傷等級鑒定,王某在簽訂該協議時應當知道其工傷性質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王某無法證明公司對其存在欺詐的現象,故其要求撤銷《工傷待遇賠付協議》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