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賠償協議書模板
辭退主要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各方面的綜合考慮覺得員工不適合單位的崗位工作或者該員工在崗期間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導致公司遭受巨大損失而導致單位解聘該員工的狀況。下面是辭退賠償協議書模板,一起看看吧!
辭退賠償協議書模板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 年 月 日,雙方的勞動關系隨之終止;
2.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并經甲方確認后,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于次月繳交。
5.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后,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于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擴展】
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辭退、裁減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
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并且屢屢敗訴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筆者總結起來,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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