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實習日記匯總6篇
一天的時間眼看就要結束了,你有什么總結呢?是時候用心地寫一篇日記了。你所見過的日記應該是什么樣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律師實習日記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實習日記 篇1
1、在人際交往方面
剛進律師事務所的時候,一張張陌生的臉孔著實讓我有些恐慌和緊張。平時在校園里同學之間,由于大家都沒有真正踏上過社會,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間,總是略顯稚氣。但我知道,在社會里,就是純粹的爾虞我詐了,人際交往確實是我這次實習中的一大課題。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終保持微笑,主動地向其他小律師詢問是否需要幫助,幫他們倒茶,主動打掃會衛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沒過幾天,他們就逐漸接受了我。他們也放心地把一些手頭上的工作交給我去做。負責指導我的師傅陳律師也帶我出去,參加咨詢、會見委托人、會見當事人、調解、庭審等等。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對溝通能力的培養。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我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我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要向他們學習更多的知識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實際工作主要是整理文書。陳律師細心教導了我格式的寫法,然后把他積存的一大堆資料交給了我。內容雖多,但是熟能生巧,沒幾天,這些法律文書就都搞定了。其實作為律師,在事務所呆的時間并不多。來事務所咨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單純地呆在律師事務所里,能學到的東西是相當有限的。幸好陳律師經常帶著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監獄會見當事人,去調查取證,去做法律咨詢等等,讓我從中受益匪淺。
律師實習日記 篇2
學校的思維方式和律師的思維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很多問題在學校里碰都不會碰到,想也不會想到,即使想到了你也以為會很簡單。律師辦案的`話,關鍵不在他的理論功底,當然理論很重要,關鍵的在于他的人脈。
案源是很多年輕律師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而發達的人脈就是問題的答案。當然人際交流有很多的技巧,并不一定要別人介紹才能認識,很多朋友都是可以爭取的。方律師就是一個交際高手!而我還是沒有擺脫那種青澀幼稚的狀態。好好加油吧,相信我一定能行的!
律師實習日記 篇3
周一總是那么的忙碌。今天接待了一個親戚的女性朋友,咨詢的問題是關于離婚的。
案件的大致情況如下:夫妻倆人共育有一兒一女,夫妻生活也很平平淡淡,平時的矛盾積怨也很多,問題出現在和公公婆婆的日常相處上。公公婆婆不愿意帶孩子,男方還要給每個月給公婆生活費,女方認為有點吃虧,就是不答應,以此為導火索,爆發了這次婚姻危機。這一次公婆逼著自己的兒子與女方離婚,堅決不愿意女方做他們的兒媳婦。
在我看來,女方的確有些沒道理。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爺爺奶奶必須帶孫子孫女,爺爺奶奶當然有權拒絕“帶”孫子孫女。“帶孫子孫女”,應該是該“孫子孫女”的父母應盡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有撫養子女的.責任。
在家庭中,爺爺奶奶帶孫子孫女是出于親情而并非是法定的義務,如果爺爺奶奶身體不適或出自于不愿意,作為兒子媳婦一輩,本就不應抱怨。如果爺爺奶奶肯帶孫子孫女,作為兒女的更應感恩戴德。雙方現在都在嚷嚷著要離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屬于小兩口剛吵完架雙方都在氣頭上的癥狀,夫妻感情根本沒有到破裂的邊緣。
如果因為這個事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訟請求很有可能被駁回。我為當事人告知了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同時又為其分析了她自身的具體情況。最終勸她以寬容之心對待老人,先回去冷靜一下,再做出最后的決定。畢竟家和萬事興。
律師實習日記 篇4
(一)
上午張律師跟會計組溝通資產調查情況,會計組工作人員也表示本次補充調查的難度比第一次調查還要大,很多實質性的資料和高層機密對方都不愿提供,這也是盡職調查中最難的部分。如果搞不清楚目標公司的真是財產狀況,將來的并購可能會造成項目公司重大的財產損失。我認為目標公司不遠提供最真實最核心的資料的原因有兩點:一是為了在并購中獲得好的價格;而是考慮到自身是老國企,資產權屬不清、權責不明、資產流失等會涉及到違規甚至違法犯罪。下午我們一直在對調查情況做整理,拾遺補缺,看看還有那些地反沒有搞清楚,那些地方是不可能搞清楚。
(二)
本次盡職調查又要接近尾聲了,上午項目公司的負責人員和目標公司的高管就補充調查情況展開會晤,就目標公司不遠提供資料無法確定的部分要求目標公司作出書面說明和承諾,下午我和師姐就需要承諾的部分把承諾書書寫打印好找相關部門簽字蓋章,直到最后還有一份書面說明對方沒蓋章,原因是該工作人員請假,給我們的答復是可以在我們返程后郵寄給我們。晚上,目標公司請我們吃飯,正宗的河南菜吃的我們非常滿足,我對于這種有工作機會又有吃喝的狀態很滿意,我非常感激所里給我提供這樣的機會。
(三)
早晨起來收拾東西,午飯后我們就做大巴到達鄭州乘飛機返回長沙,結束本次愉快的行程。本次盡職調查我總結:目標公司提供的書面文件不能反映資產真是狀況,與工作人員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
(四)
今天蔣老師讓我處理一份《房屋訂購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后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并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于“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五)
事實勝于雄辯,律師實務不同于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并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為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為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搜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并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系。主要工作在于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系、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系,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系,孤立的審查證據。
(六)
所里的潘老師也是一位老律師,曾經給我上過《合同法》的課程,他現在在處理一個交通侵權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長沙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于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于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七)
今天在所里沒事干,自己就一個人亂想。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為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著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八)
今天跟隨著肖律師去天心區法院立案。首先在立案大廳里立案窗口交我們提交的材料(包括證據),里面的工作人員就審查,審查完后就給了我們一張繳款通知單,叫我們填完后去銀行交錢,完事后,就給了我們正式發票和案號,有了這些,肖律師就讓我們回去,說過一個星期再去法院六樓問下分案情況,看看具體落實到那個法官手上,接著就和法官的書記員聯系,送達訴狀和開庭時間,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以備后續溝通。一通下來接近中午,回所里吃飯,整理相關案卷。
律師實習日記 篇5
今天下午,方律師帶我到古鎮拜訪客戶。當然,這也不是純粹拜訪客戶而是要完成一個小小的程序。我覺得有時候一些看起來很無聊不必要的事情在律師手上完成就不是一件單純無意義的事情。也許只是我們的'腦袋還沒有想到這件事情的重要性。
小小的事情卻讓事情到達極致。小小的事情因而不再渺小了!同樣,其隨后到荷塘拜訪客戶的一些行為讓我倍感無聊。但隨后細想,我覺得其實方律師通過這些看起來沒有意義的事情來告訴客戶一個信息——我很重視你,全心全意為你服務。這樣一個小小的動作其實存在著他深層的意義。我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
律師實習日記 篇6
今天下午和律所劉主任一起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參與了一起一審敗訴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庭審。
案情的經過大致如下:當事人向債權人借款二十萬元用于資金周轉,期限為一個月。期滿時當事人將借款歸還給了債權人。但債權人當時聲稱借條找不到了,當事人有還款記錄,不會有事的,他也不會再向當事人主張這筆借款。后來債權人病危,其妻子拿著這張借條向當事人主張這筆借款,當事人以為債權人因為幫助過他而向其索要的好處費,就含糊其詞地說在籌錢,這給人造成了一種他二十萬元并未歸還的假象。一審時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還款的憑證,但法院并未采納其陳述,判其向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借款。
二審我方采取的策略:首先,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流水僅有這一借一還,再無其他經濟往來;其次,通過申請證人出庭來證明債權人病重時,當事人與其朋友到債權人家中要求過把借條歸還的事實。雖然本案暫時還未宣判,但終究希望能夠將此案扭轉過來。
因此通過這個案件總結以下兩點問題:
一、還完錢忘收回借條怎樣處理?如果債務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敗訴。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還款行為和借款行為一樣,也應重視證據材料的收集。本案中,針對還款人已還款但未收回欠條的情形,還款人可以從其他方面證明自己的.還款行為。比如通過銀行轉賬還款的,可以提供存款憑證或調取銀行的流水明細予以證明;如果是現金還款的,有第三方在場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明。借貸關系中,雙方都應提高證據意識,出借方應注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而借款方還款后應注意索回并銷毀借條,以避免發生糾紛后,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債務人如何收集還款證據?還款證據,可以是銀行轉賬憑證,也可以是出借人親筆出具的收到還款的收條,還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條等民間借貸憑證上寫明已經收到還款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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