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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與社保有什么關系?
提起社保,許多人很自然地就會想到“三險一金”或者“五險一金”,認為這就是社保。也有人前進了一步,知道“一金”并不是社保,但是他們的邏輯鏈條建立在“五險是社保,因為社保是法定的、強制的;一金不是法定的,不是社保,不繳是可以的”基礎之上。
正確的理解應該是:五險一金都是法定的。其中五險是社保,但五險僅是針對城鎮職工而言的狹義上的社保,具有強制性,而廣義上的社保并不都具有強制性;一金不是社保,但僅僅是由于歷史因素等原因沒有加入社保,其同樣具有強制性。
通常所說的三險一金或五險一金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法定義務。五險指基本養老保險(常簡稱“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常簡稱“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住房公積金。在五險中,前三個險種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后兩個險種完全由企業承擔,即用人單位繳納五險一金、職工繳納三險一金,是這兩種說法得以并存的重要原因。
我國社保體系總體建立在20世紀80年代,住房問題在當時還算不上很棘手的社會問題,再加上國際慣例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不存在公積金的問題),致使住房公積金沒有納入社保體系建設。五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規范,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辦理;住房公積金受《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范,由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兩者屬于不同的序列,但均是國家強制性的繳費制度。現在很多地方只強調社保,而對公積金重視不夠,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職工可依法要求自身權利得到保護。
組成與劃分
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社保領域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其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結合該文件的其他相關規定,我國社保體系是一個“廣覆蓋、多層次”的體系,以“保基本、可持續”為指針。“廣覆蓋”,從參保對象上來說,就是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企業職工(對應五險),還把靈活就業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等歸入職工的范疇,更進一步把參保對象擴展到了城鎮未就業居民和農村居民,具有了真正的全民性質。“多層次”是“廣覆蓋”的具現,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依據參保對象的不同,細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我國社保體系的基本情況見下圖,社會各主要人員參保社保的基本情況見下表。
我國社保的基礎和核心是職業保險,即以城鎮職工及用人單位為參保對象、具有法定強制繳費功能的五險,新版勞動法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早期的非戶籍勞動者無法繳納生育險、部分單位違規僅繳存三險等已成為過去式。但社保并不局限于此,針對城鎮未就業居民和農村居民,在基本養老保險層面,分別建立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基本醫療保險層面,則分別建立了農村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需要指出的是,這4個險種實際上并不具有強制性,比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強調的是由政府加以引導,政府補貼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作為社保的核心內容,五險是我們的重點關注對象。在五險中,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不需要個人繳納,它們同失業保險一樣,參保形式比較簡單、領取概率較低,因此我們將更加關注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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