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殘保金
北京市殘保金將調為半年征一次
在5月15日全國助殘日即將到來之際,北京市財政局12日宣布,北京市今年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調整后的征繳標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改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同時調整了征收時間,改為每半年征收一次。
市財政部門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部署要求,本市今年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新政調整了征收主體,明確由地稅局征收,改變了以往“殘聯審核、地稅代征”的管理模式。其次是調整了征繳標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新政還明確了減免條件。針對小微企業、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享受減免等優惠。
同時本市也調整了征收時間,改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不過,2016年作為過渡期仍繼續采取全年一次性征收的辦法,2016年的征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這次本市也健全了公示制度,明確殘疾人就業安排、保障金的繳納、減免和支出情況均需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分析,按照新的征管辦法,保障金的.征收將進一步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并使得管理規范性增強,殘疾人就業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具體來說,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有關部門也強調,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據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支出等。
2016年殘保金的繳納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1.7%-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我單位員工流動較大該如何確定在職職工人數和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只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又該如何確定?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請問如果今年多繳了殘保金,該如何申請退還?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保障金。申請退還多繳保障金的,應當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16]61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款申請書》。
用人單位認為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先行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后,持該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還保障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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