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職工靈活就業名義補繳社保 單位能否拒付經濟補償
案例分析:以職工靈活就業名義補繳社保 單位能否拒付經濟補償
2005年1月4日,張某到某培訓學校工作。2014年4月25日,張某以學校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拖欠工資為由離職。同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學校支付經濟補償4萬余元。
經查明:2014年2月初,培訓學校以張某是個人靈活就業人員為由,向當地社會保險征繳部門補繳養老社會保險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通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渡鐣kU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培訓學校雖已以張某個人的名義繳納了一定的社會保險費,但是其補繳的社會保險費并非法定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五項社會保險費。
經仲裁委多次調解,培訓學校與張某最終達成了和解意見,由學校支付張某經濟補償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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