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衢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雙軌制改革
日前,市政府出臺《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衢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不再“雙軌”。日前,市政府出臺《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衢州市機關事業單位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與企業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20%+8%),這一更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衢州市建立。
此前,2001年1月1日起,衢州市本級和各縣(市、區)逐步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據悉,這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比例分別為20%和8%。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基數: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針對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辦法》指出,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結構,建立待遇多少與繳費相關聯的激勵約束機制。
具體為:
“新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中人”(2014年9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確保“中人”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適當限高,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待遇“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而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每年10%遞增),以防止部分工齡年限較長的人員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增速過快。
“老人”(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的人員)則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此外,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同步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繳費工資基數的12%建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工作人員退休時,其積累的職業年金基金用于按月領取年金待遇。
與全省同步,本《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養老保險雙軌制是什么意思
養老金雙軌制通常又可以稱為退休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指的是對于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在退休養老金方面采取不同的制度方式來進行。
對于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類的人員,在退休的時候是由國家財政來發放養老金的。企業職工的話則實行的是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照一定的標準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這二者之間是有所差別的。
2013年10月21日,關于雙軌制,企退職工退休金應年漲20%,六省市試點養老金并軌失敗。
從2008年2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上述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但2013年11月04日,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公布之日算起,有關養老金并軌改革,推進時間已經超過5年半。
雙軌差異
中國現行的是“退休金雙軌制”,有兩套并行的養老金體系,一套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由財政統一支付“吃皇糧的人民公仆”的`養老金;另一套是社會企業單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退下來的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下來的養老金,具體講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國家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國家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準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準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差距大概是3~5倍。養老金待遇最高相差50倍,從被訪者來看,最低為200元,最高為10000元。
分配 收入分配改革細則將出臺
養老金并軌可期
2013年初,《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在歷經1年之后,有望在2015年出臺。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在近期召開的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會議上表示,2015年發改委將協調推進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努力增加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飽受爭議的養老金雙軌制有望在今年破題。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2013年12月26日表示,2015年在社會保障方面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著力解決“雙軌制”、“待遇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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