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失業保險該如何辦理
一、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
(二)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依法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再就業的職工;
(五)瀕臨破產的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六)依法關閉和停產整頓單位被精簡的職工;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職工。
二、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HR/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憑單位簽發的有關證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
三、申領失業保險金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應提供哪些資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照片3張、失業職工介紹信;
(二)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三)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已審核的檔案轉移通知書和介紹信;
(四)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失業人員出現以下八種情形之一即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并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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