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
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省政府日前下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等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對象為《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即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失業人員。其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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