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城區2014年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1012元
隨著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長沙失業保險金標準也有所上調。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長沙市城區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1012元,三縣(市)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916元。這是自2003年以來,長沙第11次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布2013至2014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長政辦函〔2013〕245號)及《長沙市失業保險辦法》有關規定,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長沙市城區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12元,較去年928元上調84元,三縣(市)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916元,較去年840元上調76元,增長約9%。
市人社局失業保險處處長李新華介紹,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4個月;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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