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廣東廣州失業保險最新政策解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
穗人社發〔2014〕37號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號公告,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2014年7月1日起,農村戶籍職工個人繳費費率與城鎮職工繳費費率一致,按照0.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外地戶籍失業人員可選擇在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繳費地在我市,且選擇在我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我市任何一個區(縣級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并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最低繳費年限“滿一年”的要求,不限于最后一個繳費單位。
四、《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五、農村戶籍職工在廣州市參保期間轉為城鎮戶籍的,轉變戶籍前在廣州市累計未核定待遇的參加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局《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穗人社函〔2010〕2041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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