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起青海省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2015年4月28日,記者從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為貫徹落實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報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3月1日起,降低我省失業保險費率。
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率為3%,其中單位2%、個人1%,我省執行國家統一費率。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單位費率由2%降至1.5%、個人費率由1%降至0.5%。這次降低費率適用于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在當前我省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實施降費率,對支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加快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十分有利。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至2%,將減輕單位繳費負擔近1億元,減輕職工繳費負擔0.86億元,職工個人每年減少繳費平均262元,受益職工達39.47萬人。
我省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推進國企改革、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是省委省政府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加快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的.重要決策;是在社保領域又一次讓利于民的具體措施。降低費率對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近期,將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及時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盡快落實降費率政策,將政府減輕企業負擔,讓利于民的溫暖送到每個企業和職工手中。同時,認真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且采取多種措施穩定職工就業崗位,做到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兼并重組企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穩崗補貼,扶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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