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
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可繼續享受醫保。失業保險金并非失業了就可以一直領下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領取的標準:
勞動者失業后,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以上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的確定,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領取年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滿期還沒找到工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大家了解到失業金的領取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如果之后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要超過規定的期限,而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符合當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是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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