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生育保險條例
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
(一)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二)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后,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在本通知印發后可繼續作為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
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不能繼續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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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津貼標準
1、生育津貼金額=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2、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3、生育醫療費用
【補助標準】
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
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備注: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
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含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300元、圍產保健補貼700元。
【一次性生育補貼】
原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范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補貼。
備注:生育津貼要在生小孩后,五個月內辦理,生育津貼補償到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由單位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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