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總體思路
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總體思路如下:
《試點方案》明確提出,“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推進兩項保險合并實施”。之所以提出這一總體思路,主要是考慮兩項保險在運行操作層面具有合并實施的條件,且時機是成熟的:一是醫療服務項目上有共同之處,特別是在醫療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二是管理服務基本一致, 執行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統一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使用同一信息系統平臺。三是地方有實踐基礎。近年來,部分地區按照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協同推進的.工作思路,實行兩項險種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征繳費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與此同時,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為一項社會保險險種,還有保留的必要:一是生育保險具有維護女性平等就業權益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獨特功能;二是體現雇主責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三是待遇上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實報實銷,同時還有生育津貼(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單位負擔)。這些政策都在社會保險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里作了明確規定。
因此,這次合并實施試點不是簡單地將兩項保險在制度層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險待遇政策的調整,而是在管理運行層面合并實施,目的是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試點的主要目標和范圍
《試點方案》明確,2017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通過先行試點探索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優化保險管理資源、促進兩項保險合并實施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云南省昆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并實施試點。未納入試點地區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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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方案》主要有哪些內容?
《試點方案》明確的試點內容概括起來就是“四統一、一不變”。
一、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試點期間,可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兩項保險合并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從基金管理角度看,這樣規定有利于提高征繳效率,擴大基金共濟范圍,也沒有增加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同時明確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既可保障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也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待遇政策奠定基礎。
二、統一參保登記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完善參保范圍,結合全國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統一參保登記,有利于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的職業人群,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優勢,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
三、統一醫療服務管理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經過多年實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服務管理的專業化、精細化、信息化程度都有較大提高。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統一醫療服務管理,有利于整合醫療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規范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管理。
四、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要統一經辦管理,規范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資源共享。
整合經辦服務力量和信息系統,能夠提升經辦服務能力,為職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
五、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產假期限執行。
兩項保險合并實施,不會導致參保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降低,隨著基金共濟能力的提高,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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