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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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育二胎的法定情形:
1. 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這包括城鎮居民及農村村民;
2. 經指定機構鑒定,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 婚后一定年限(如5年)不孕(育),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不孕(育)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4. 夫妻為再婚(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況)的,原婚子女數量滿足一定條件的(通常雙方子女數量之和不超過2人);
5.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且滿足一定條件的;
6.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業戶籍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如偏遠山區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無兒家落戶的等);
7. 夫妻一方有一定級別因公傷殘的;
8. 夫妻一方從事特殊工作滿足一定條件的(如持續從事礦井采掘、出海捕撈等工作5年以上等);
9.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特殊身份的(如農業人口的夫妻雙方是烈士的獨生后代、被解救回鄉其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的婦女等);
10.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具體可以查詢當地二胎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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