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傷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如何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是,對于工傷職工在就醫過程中產生的超出上述“三目錄”范圍的醫療費卻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處理方法,如何確定超范圍醫療費的支付主體和支付范圍往往導致司法實踐中的不同審判結果。
一、超范圍的醫療費應當由勞動者自己承擔。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只是保障公民在工傷等情況下有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鑒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程度和工傷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與其他發達國家尚有差距的現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標準時確定了一定范圍,即上述“三目錄”的'規定。日后,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的涵蓋范圍也會與之相匹配,但依據目前的客觀現實,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以《工傷保險條例》為限。此外,對于工傷職工在就醫過程中產生的超范圍費用,大多是由于醫院超規格使用藥品或診療項目產生。根據“誰受益,誰負擔”原則,也理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二、超范圍醫療費應當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目的是分散企業的社會責任而非免除,工傷職工基于工傷產生的醫療費用均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過錯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對因工傷事故造成職工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其次,工傷職工是在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勞動者已經因此造成個人傷殘,倘若再由勞動者負擔超出目錄范圍的醫療費,顯然與法律倡導的公平原則相違背,勞動者可能因無法負擔醫療費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三、對于因治療工傷合理、必須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要求使用目錄外藥品或診療項目的,由要求方負擔。
未獲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同意擅自使用的,由醫療機構負擔。對此,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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