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
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
一級百分之九十 二級百分之八十五
三級百分之八十 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異地安置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三項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延伸:工傷保險認定范圍包括哪些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工、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單位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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