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生產經營單位須繳納工傷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為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昨日,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審議《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1、設專項資金用于應急救援
各級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等。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隱患,應當立即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并如實記錄。禁止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
2、人員密集場所需設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將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游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區(點)、網吧、養老院、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未改變;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保持暢通;按照規定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有關責任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知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從事建筑施工等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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