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有無時間期限
【導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接到家住麻章的.市民陳先生反映,稱目前在一家小工廠上班,由于操作失誤,在工作期間被機器誤傷,造成右腳骨折。“朋友讓我做工傷認定,但我現在還不能行走,請問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嗎?”陳先生困惑道。
對此,記者專門咨詢了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其表示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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