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答辯狀
江蘇平凌律師事務所接受溧陽市**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殷謙律師為溧陽市**安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件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師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申請人主張醫療費的請求。申請人提供的部分醫療費票據,由于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被申請人不認可。
二、申請人主張護理費的請求。對護理費的計發標準,根據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2014年11月1日前應按照59元/天的標準予以計算,2016年1月1日前應按照67元/天以計算,2016年1月1日后應按照74元/天的標準予以計算。被申請人認為應當按照申請人受傷不同時間的護理標準計算。
三、申請人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請求。申請人提供工資欠條―份,證明申請人受傷前工資為150元/天,被申請人不予認可。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確定。應按照申請人受傷當時溧陽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965元/月的標準予以計算,涉及申請人本人工資的項目均按此標準計算。對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請人只被評為8級,雖然有醫院開具證明,但根據傷情申請人無需休息如此之久,被申請人認可8個月。
四、申請人主張醫療護理用品費用的請求。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受傷后無法正常行動,配合使用一些醫療器具尚屬合理,結合申請人提供的'正規發票,被申請人認可506元。申請人主張陪客椅的費用,因無法律依據,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五、申請人主張交通、食宿費的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受傷在外就醫,發生一定的交通、食宿費屬合理,根據申請人的傷情,來回醫院治療以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有一位家屬陪同,結合申請人提供的正規票據,交通費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供的2萬多元發票及收據已超過正常范圍,被申請人認可5000元,食宿費認可1038元,申請人提供的部分交通費、食宿費收據非正規發票被申請人不予認可。
以上答辯意見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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