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2015〕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濟住字〔2010〕19號)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調整如下。
一、放寬購房提取條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
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
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取得有效購房憑證當月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二、擴大還貸提取范圍。
職工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同時可提取共同借款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還款本息。商業住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須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借款人條件,并由商業銀行出具相關證明。
有當前逾期或12個月內累計逾期3期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可以沖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職工本人不得辦理銷戶手續。
三、本次調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按原辦法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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