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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由于各個城市不一,此處以天津市為例:天津市建筑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
一、保證金初始收取
(一)保證金專用賬戶的建立
施工隊伍管理站(后簡稱市施管站)和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主管部門開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簡稱保證金)專用賬戶并安排專人或部門負責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證金管理網絡系統(www.tjsjz.com)(后簡稱系統)實現市施管站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保證金和保證金管理的聯動。
(二)初始收取金額的核定
依據《關于建立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號),施工總承包企業繳納金額為100萬,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繳納金額為30萬,獲2008年度天津市優秀誠信施工企業稱號的企業2009年度可免交保證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冊的二級以上(含二級)施工總承包企業、一級專業承包企業和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由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統一收取;本市注冊的三級施工總承包企業、二級(含二級)以下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按企業注冊地由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
2、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開具繳款通知;
3、企業持繳款通知到保證金賬戶所在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4、企業簽署關于保證金管理和使用的書面承諾書(見表6);
5、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開具保證金收據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見表7);
6、企業辦理繳納保證金手續時,應攜帶資質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保證金啟動程序
(一)申請啟動
當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企業對拖欠事實無異議但無力償還的,采取申請啟動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具體程序如下:
1、拖欠責任企業在系統上提出啟動申請,并填寫《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啟動審批表》(見表2)由項目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確認拖欠事實和啟動金額;
2、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對《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啟動審批表》審核批準后,收回該企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3、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依據啟動程序提取相應數額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4、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省駐津建管處應現場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
(二)強制啟動
當項目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后,責任企業(施工企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拒不認可時,采取強制啟動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具體程序如下:
1、項目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查認定拖欠事實后,填寫《天津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強制啟動審批表》(表3);
2、保證金帳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核實批準后,可強制從企業保證金賬戶中提取相應數額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
3、通過系統將該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廢除;
4、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省駐津建管處應現場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
三、補足保證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導致原交納的保證金低于規定標準的企業,應在90日內補足差額,差額補足后由保證金帳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重新核發《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四、保證金增減、免除、退還
(一)調整時間
2009年為保證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開始每年4月份依據上年度農民工工資拖欠和有關誠信情況進行保證金增、減或免交的調整。
(二)增加保證金
1、調增條件
依據《關于建立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減免與增補條件”要求調增。
2、調增程序
(1)項目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通報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重大突發或重大社會影響事件,作為該企業保證金調增的主要依據;
(2)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對保證金進行調整,并以《調增通知單》(表5)、短信通知或通過網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業;
(3)企業應在接到任何一種方式通知后30日內,將保證金調增的差額交至保證金帳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
(三)減少保證金
1、調減條件
依據《關于建立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減免與增補條件”要求調減。每年6月30日后繳納保證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調整期進行調減。
2、調減程序
(1)項目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向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通報企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的投訴上訪匯總情況;
(2)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對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的保證金進行調減,并通過系統公布調減企業名單并向調減企業發出短信通知;
(3)企業應在接到任何一種方式通知后30日內到保證金帳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辦理相應手續。
(四)免除保證金
依據《關于建立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減免與增補條件”要求免除。
1、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施管站依據天津市建委核發的上一年度天津市優秀誠信施工企業名單免除該企業的保證金;
2、自2009年度起連續三年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或連續兩年保證金均減半的企業,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免除該企業保證金;
3、企業到其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辦理退還手續,重新開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4、減免期間,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按原保證金額度標準予以補齊。
(五)退還保證金
1、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提交《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退市登記表》、在天津日報刊登的退市聲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
2、本市施工總承包企業憑已注銷的施工資質證書向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
3、符合要求的,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退還手續,同時收回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
通過保證金管理系統,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進津企業保證金繳納及啟動情況,并對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證金管理情況實施監控。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轄區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六、其他要求
1、企業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方可參加招投標,招投標部門通過網絡查詢《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的有效性,作為投標預審的條件之一。
2、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保證金金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參加本市工程招投標或承攬工程任務。
3、企業丟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憑證》應及時到保證金賬戶所屬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施管站辦理掛失并補辦。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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