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老師產假請假條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以下是關于學校老師產假請假條,歡迎參考!
篇一:學校老師產假請假條
尊敬的學校領導:
我因懷孕已有 時間(醫院相關證明附在請假條后),預產期為 ,因身體原因需從現在開請產假一個學期,(從即日起來 月 日),請準予批準為盼!
請假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篇二:學校老師產假請假條
尊敬的'學校領導:
因本人有孕在身,預產期xx月份,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春節后回來上班,請假時間為x個月。另在此非常感謝學校領導對我的關心和照顧。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xxx
篇三:學校老師產假請假條
尊敬的學校領導:
因本人有孕在身,預產期11月份,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春節后回來上班,請假時間為4個月。另在此非常感謝學校領導對我的關心和照顧,真正體現了人文化主義。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請假人:CN
20xx年9月1日
【產假相關改革】
延長產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此前我國實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勞動時間、產檢等事項都做出了相應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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