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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參考

時間:2023-07-07 21:56:46 畢業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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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參考

  篇一: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參考

  摘要: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與案件具有法律上厲害關系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已的事由而未能參加原訴訟,但原生效判決對其合法利益產生損害,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生效裁判中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行為。法國、我國臺灣地區等民事訴訟法中均有規定。雖然我國新民訴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但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訴訟客體、審理范圍及配套措施方面仍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對原被告加以明確和細化,將仲裁文書納入訴訟客體,賦予撤銷之訴當事人上訴和再審的權利,并增加擔保和罰金等懲戒方式來保障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順利運行。

  關鍵詞:第三人 撤銷之訴

  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方面主要有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案外人異議制度和申請再審制度。修訂后的民訴法在該法第56條第3款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這項新的訴訟制度,規定了未能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于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提起改變或撤銷的訴訟。該條款既明確了撤銷之訴的主體范圍和提起事由,又在事實上彌補了案外第三人申請再審中未對是否已尋求事前救濟作出限制的缺陷,從而防止了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然而,盡管新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其仍存在瑕疵,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

  誰可以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和被告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一個基本問題,因為這關乎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否正常運行。

  首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僅限于原訴訟當事人以外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言,由于其對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因而其既可以提起參加之訴,又可以另行起訴。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判決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提起一個新訴,那么基于判決的相對性,此時就無需用該制度再撤銷原判決,故也不存在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適格問題。所以,除非其因故不能參加原訴,自愿選提起擇撤銷之訴,從而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也就是說,對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來說,法律已經規定了常規的救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只不過是一種額外的救濟方式。因而,筆者認為,在擁有常規的救濟程序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再賦予其這種救濟。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較,由于其與訴訟標的并無獨立的請求權,但卻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筆者認為,其能否作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出主體,法律給予以更多的限制。因為在我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被分為輔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對于輔助型第三人,其主要通過申請參加訴訟,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因而不承擔實體的義務,故此類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而被告型第三人主要是依照法院職權追加來參加訴訟,因而有可能承擔具體的義務,所以只有被告型第三人在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可以對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其次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應當是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雙方當事人。因為第三人需要撤銷的內容基本上與原訴中認定的事實有關,因而應將原訴中的原、被告列為撤銷之訴的被告。如果原訴訟中有第三人,那么不管該第三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都應作為被告。因為如果該第三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主張了實體權利,無論第三人是否敗訴,都涉及他的實體權利,故其應當作為被告。而若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為其在原訴中的地位實際上就是被告,因此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也依然應當作為被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

  根據我國民訴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為己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對于判決,作為撤銷的客體基本上不存在爭議。而將調解書納入可撤銷的對象雖然是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一大特色,但卻是十分有必要的。這是因為調解也是我國審判活動的一種方式,而且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至于裁定,根據張衛平教授的觀點,無論是有必要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予以撤銷的裁定,還是那些直接侵害第三人民事權益的錯誤裁定,都沒有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因為對于前者,這些裁定多為程序事項的裁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無需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加以撤銷。對于后者,及時這些裁定錯誤,也不會發生實質上的侵害結果,因此也無撤銷的必要。

  值得思考的是,作為商事爭議領域中重要糾紛解決方式的仲裁能否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在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也可以賦予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就目前法律對仲裁的相關規定來看,我國的仲裁法只規定6種情形下,仲裁的當事人可以撤銷仲裁裁決,但這并不包括第三人。如果仲裁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來侵害第三人的權益,在仲裁未進入執行階段前,第三人是無法通過提出異議或申請撤銷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應將仲裁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畢竟通過仲裁所做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范圍

  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范圍,民訴法并未做出直接規定。依照民訴法第56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時,主要審理的是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中對第三人部分或全部不利的內容。但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卻顯示,司法部門的審理范圍是重新對第三人與原訴當事人之間,以及原訴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范圍作出裁判。這不僅無法保障原審裁判效果的.固定,不利于第三人與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而且還可能導致第三人通過濫用起訴權來使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無法達到穩定,從而讓爭議遲遲不能解決。

  筆者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判范圍應限定在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范圍之內,而不包括原訴當事人之間的與第三人無關的部分。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撤銷或變更原裁判、裁定或調解書中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來規制原訴當事人以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方式來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在第三人提起該訴訟時,無須全盤否定原判決的效力,只要取消與第三人利益受損部分即可。至于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除有利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外,只要不涉及第三人,法院就沒有對其進行審查的必要。這也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價值追求。

  當然,如果第三人是對原判決的全部提起撤銷之訴,那么該訴訟的審理范圍就應為整個原判決,被撤銷后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應及于原訴當事人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只是對原判決的部分提出撤銷之訴,那在原判決不可分的情況下,新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必然使得原判決歸于無效。若原判決可分,則新判決應僅限于撤銷部分,該取消部分對原訴當事人不發生效力,原訴當事人繼續受原判決的剩余部分約束。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配套制度

  首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救濟制度。民訴法在第56條第3款中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規定,即“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由此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提出后,經過受訴法院在形式和實質兩個要件方面的審查,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應予以駁回。此時,原判決產生既判力。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由此引發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的啟動,以原訴當事人為被告,進入實質審理階段,最終由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民訴法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效力,那么撤銷之訴的判決能否上訴或者再審呢?對此,我國民訴法并未規定相應的救濟方式。但根據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二者都允許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判決提出上訴。這主要是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相對于第三人而言是第一次救濟,如果不給其上訴的機會,必然會侵犯其審級利益。而且從訴的角度來看,第三人撤銷之訴對于第三人和原訴當事人都是一個新的、獨立的訴訟,這既不同于二審,也不屬于再審。因此,雙方當事人當然可以提起上訴,且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既然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上訴,且與再審程序各自獨立,那么作為審判監督的再審當然可以適用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原訴當事人和第三人都可以申請再審。

  其次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懲罰機制。我國民訴法第112條對原訴中的虛假訴訟、惡意調解從處罰的角度來對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加以保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為了保護第三人,但法律卻忽視了對原訴當事人因第三人撤銷之訴而可能受到的權益侵害的保護。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對已生效的法律關系的重新裁判,這必然會事關原審既判力的穩定以及原訴當事人的利益,一旦被第三人濫用,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影響程序的安定。因此必須要建立對第三人濫用撤銷之訴的配套機制。對此,一方面可以要求提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提供訴訟擔保。在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立案審理的,責令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財產以保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順利進行。一旦查處第三人濫訴,該財產則被沒收,或者賠償給由此訴訟造成的原訴當事人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法國的做法,通過罰款和損害賠償金的方式對其進行懲罰。對于撤銷之訴沒有理由或僅以拖延執行為目的的,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而損害賠償金,則可以根據原訴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來決定。

  篇二: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參考

  摘要:現如今,酒后代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普遍關注的一項問題,由于現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使得司法工作很難取得相應的依據。本文采用多種方法對這一現行進行分析,并深入剖析了我國現行規制酒后代駕行為制度存在的缺失,借鑒國外相關立法和實踐,結合我國具體狀況,進而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今后規制酒后代駕行為提供立法和實踐的依據。

  關鍵詞:酒后代駕;法律行為;法律規制

  前言

  在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之下,一系列社會問題也不斷呈現在我們面前,酒后代駕這個行業的應運而生使得債務債權糾紛呈現出急速上漲的趨勢。根據有關資料顯示,由于相關規制的法律缺失,并且行政監管尚且處于真空,怎樣對我國酒后代駕行為進行規制,現已成為我國社會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1、我國規制酒后代駕行為制度存在的問題

  1.1酒后代駕商主體制度存在缺失

  從本質上來看,酒后代價行為的實施與民商事主體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只要酒后代駕這種行為頻頻出現,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形成酒后代駕行業和市場的發展,從而使得在這一方面追逐利潤的人越來越多,很多問題和麻煩也就不斷滋生,這使得酒后代駕主體制度的形成迫在眉睫。

  而就現有狀況來看,我國缺少一個法定的市場準入門檻,因此,酒后代駕公司的素質也就呈現出良莠不齊的局面,消費者自身對于酒后代駕公司就缺乏一種信任感,對于該行業的完善是極其不利的。另外,駕駛人員大都沒有經歷過相應的技術訓練,由于酒后代駕所服務的對象是醉酒者,因此代駕人員不僅要具備一定程度上的駕駛技術,還應當擁有對于醉酒狀態的應變能力,如果代駕人員不具備這些素質,那么無論對醉酒者而言,還是對代駕人員自設而言,這都是極其不利的,甚至可以說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1.2酒后代駕商行為制度存在空白

  酒后代駕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民商事法律行為,無論是代駕者還是醉酒者,都要具有一般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尤其是對于代駕者來說,一定要在工作之前遵循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注冊登記,只有在取得相關文件的認證之后才可以正常開展酒后代駕的工作。除此之外,酒后代駕行為和道路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關系是不容忽視的,但是我國代駕人普遍缺乏具有特殊的商事行為能力,這就為一系列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

  對于酒后代駕這一方面,我國尚且沒有現行的商法典,使得酒后代駕在我國缺少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我們不難看到很多學者將酒后代駕商業行為和酒后代駕商行為作為同一概念來使用。事實上,對于后者而言,它是一種相對于民事行為的概念,商應為本身就是駕駛人所進行的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活動,如果不能夠將其和其他概念分離開來,就會為酒后代駕公司的種種不良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

  1.3酒后代駕合同制度不完善

  在種種客觀條件的影響之下,我國現行的酒后代駕合同大多是在口頭聯系的基礎之上進行的,很多都沒有得到合同的確立。一般來說代駕合同的確立應當依據形式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種是被代駕人飲酒之前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種是被帶家人酒后情形的狀態下簽訂的合同,第三種是在被代駕人因醉酒明顯不清醒,同行人、親戚或者朋友代為訂立的。從這三種的合同的確立方式來看,盡管形式和時間都存在不同,但是最終都視為合同已經成立,如此一來,一旦出現矛盾,那么這種口頭是合同的目的就難以達成,使得代駕公司得不到社會公眾的信任。

  在和酒后代駕相關的合同制度問題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酒后代駕行為的發生時間是消費者醉酒之后,這樣一來,往往合同履行的時候也是當事人因醉酒而不清醒的時候,難免會出現一些違背雙方真實意愿的事情方式,在這種問題發生之后,酒后代駕合同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很多代駕公司憑借自身的經濟地位和優勢所在,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片面考慮自身的利益,最終一旦出現問題,就不得不又被帶家人來承擔,剝奪了被帶家人對于標準合同條款內容的了解和選擇的機會。

  從代駕合同的內容上來看,大都沒有一個準確的格式,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酒后代駕和其他形式上的代駕行為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區別,它所服務的對象是不能夠正確辨別自己行為的醉酒者,這樣的服務一旦出現矛盾就會關系到雙方責任的劃分問題,從而產生糾紛。

  1.4酒后代駕損害賠償救濟制度不配套

  酒后代駕這一行業在我國存在的時間并不長,我國在制度方面的確立也缺乏一定的經驗,再加上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并不到位,最終使得酒后代駕行業的風險不斷滋生。在我國,酒后代駕服務屬于一個特殊的行業,因此在制定法律條文的時候應當具體做出規范和修正,如果不能夠在損害賠償救濟制度當中進行完善,那么一旦發生了人身財產事故,侵權損害賠償和風險都是不容忽視的。我國現階段所采取的處理代駕人和被代駕人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完全依靠的是《民法通則》當中的一般性的規定,而對于其中的一些容易出現問題的細節并沒有相應的法律的支持。

  2、完善我國規制酒后代駕行為制度的`法律對策

  2.1建立就夠代駕商主體制度

  從代駕商主體方面來看,我國應當對其類型進行劃分,嚴謹不具備法定商主體類型的其他主體經營酒后代駕或者其他相關的業務。任何一種法定商主體類型,都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的規定來申請注冊登記,然后再領取營業執照。并且這些法定商主體類型都必須要具備一定的財產條件,以免在日后工作當中出現財務上的問題,并且申請代駕商主體營業執照也需要一定的資產,以此用來為日后債務進行擔保。

  從代駕人員方面來看,由于其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所有從何酒后代駕的行為人,都必須在工作之前受到法律文件的批準,只有在各項指標都合格的條件之下,才能夠進入代駕市場。按照以往的經驗來看,從事酒后代駕工作的人員首先要具備完全行為和權力能力,然后要取得合格的汽車駕照,身體和心理都較為健康,并且要經歷過相應的技能培訓。

  2.2健全酒后代駕責任制度

  首先,采取嚴格的酒后代駕責任制度對于被代駕人的人身安全維護是極其有利的,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酒后代駕和客運在危險系數上是差不多的,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和重視。責任制度的確立能夠增加駕駛人的責任,監督駕駛人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在責任制度之下,如果代駕人出現了過錯,那么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的,都會受到責任的追究,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駕駛人將會更加謹慎地履行合同當中的種種規定和各項責任與義務,將違約行為降到最低水平。

  其次,酒后代駕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譬如說服務是暫時的,并且意識層面上又存在一定的不對稱性,這使得服務過程當中難免存在多種隱患,一旦出現糾紛,影響范圍是極其廣闊的。而對于代駕人和被代駕人而言,由于缺少其他證人,使得二者在有些時候會出現責任方面的沖突。如果有嚴格責任制度的約束,那么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合同作為保障,在解決糾紛的時候也較為公平。

  最后,在進行酒后代駕這一過程當中,駕駛人的思維是理智的,對于可能出現的危險,駕駛人有能力做出準確的判斷和處理,而消費者往往不能夠采取緊急的應對措施,使得自身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那么從這一點來看,駕駛人應當承擔嚴格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消費者的合法地位得到維護,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這一領域的完善和發展。

  2.3建立酒后代駕合同制度

  我國酒后代駕行業從起始階段到之后的發展,一直沒有得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有效監管,對于合同制度的確立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們不難看到,在很多酒后代駕公司和客戶簽訂的合同當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劃分得并不明確,為后期的服務埋下了隱患,甚至所謂的合同也只是形同虛設,并沒有實際存在的價值。建立酒后代駕合同制度既是給簽訂合同的雙方提供一個有保障性的環境,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制度的約束之下,代駕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能夠得到明確。

  2.4建立酒后代駕損害賠償救濟制度

  在代駕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得到了明確之后,就要推行酒后代駕損害賠償救濟制度,以此來推動這項工作實現良性發展。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由于酒后代駕行業起步較晚,并且發展并不全面,很多相關制度也不完善,使得被代駕人在權利受到損害之后難以得到維護。

  酒后代駕損害賠償救濟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一個是酒后代駕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另一個是酒后代駕損害賠償救濟基金制度。就前者而言,主要是依靠代駕人或者代駕商主體進行投保,如果代駕人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由于出現疏忽而造成糾紛,那么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其中的一部分保險。就后者而言,主要是指針對準入酒后代駕行業的商主體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必須交納一定費用的基金資金,目的在于防止駕駛人在服務的過程當中引發的侵權損害不能賠償,對其進行適當的補救的基金。這類基金的主要應當注意的是來源、渠道、對象和使用范圍,從來源方面來看,基金來源主要是通過正式登記或者注冊的酒后代駕商主體,這也是繳納基金的主要部分;而基金的籌集渠道要由代駕行業的商主體來進行繳納,繳納數額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規定;基金的使用對象是合法準入酒后代駕行業的商主體;基金的使用范圍也要依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決定。上述兩種酒后代駕損害賠償救濟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也為代駕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3、結語

  在我國國民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酒后代駕市場也呈現出不斷壯大的趨勢,而與之相對應的一系列問題也呈現在我們面前,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刻不容緩。我國相關部門應當深入探索符合我國具體情況來制定法律法規,并做好進一步的完善,為這一行業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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