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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一覽

時間:2021-01-10 20:56:33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2017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一覽

  夏季高溫季節是施工事故頻發的高峰期,面臨高溫,施工人員易疲勞,易中暑,注意力分散,很容易產生高處墜物、觸電、火災等安全事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一覽,歡迎參考~

  2017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一覽

  一、北京市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防暑減溫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

  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關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二、天津市

  高溫津貼: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且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法律依據:

  《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7號)

  三、上海市

  高溫津貼: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防暑減溫飲料: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法律依據:

  《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

  四、重慶市

  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露天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作業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標準發放;中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標準發放。

  高溫天氣期間,室內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溫津貼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標準發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標準發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標準發放。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高溫作業崗位津貼的除外。

  勞動者的高溫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額支付;沒有約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與勞動者工資一并支付。發放高溫津貼應當做好發放記錄。

  防暑降溫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3〕166號)

  五、山東省

  高溫津貼: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防暑降溫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5號)

  《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39號)

  六、江蘇省

  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

  七、浙江省

  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防暑降溫飲料:

  各單位要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號)

  八、福建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39號)

  九、廣東省

  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溫防暑飲料: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

  《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8號)

  十、海南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高溫防暑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39號)

  十 一、安徽省

  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法律依據:

  《關于安徽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4號)

  十二、江西省

  高溫津貼: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為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為160元。

  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高溫防暑飲料:

  用人單位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應當為全體在崗工作人員提供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藥品及保健用品,且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為由抵扣應發放的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1號)

  十三、河北省

  高溫津貼: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并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法律依據:

  《關于發布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冀人社發[2015]46號)

  十四、河南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高溫防暑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法律依據: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河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豫勞社勞資〔2008〕6號)

  《關于做好高溫作業勞動者高溫津貼支付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勞資[2014]11號)

  十五、湖北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

  十六、湖南省

  高溫津貼:

  防暑津貼標準原則上應不低于150元/人、月,發放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法律依據: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夏季高溫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湘勞社政字[2005]20號)

  十七、廣西壯族自治區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防暑降溫飲料:

  用人單位要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

  法律依據: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114號)

  十八、云南省

  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法律依據: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13〕98號)

  十九、貴州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天氣津貼。

  由于我省各地溫差較大,我省用人單位可選擇二種發放方式之一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一天,發放8元的高溫天氣津貼;或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按每月168元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六至九月。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法律依據:

  《貴州省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規定》(黔人社廳發[2013]21號)

  二十、四川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12元。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法律依據: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制定高溫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7〕5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

  二十 一、山西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每年6、7、8三個月發放。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3﹞45號)

  二十二、陜西省

  高溫津貼:

  各類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陜北地區執行時間為6月15日至8月15日。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發放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76號)

  《陜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陜西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77號)

  二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全區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范圍的通知》(寧人社發〔2014〕45號)

  二十四、甘肅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

  二十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按10-20元標準發放。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

  高溫防暑飲料:

  每年夏季高溫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9號)

  《關于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71號)

  二十六、內蒙古自治區

  高溫津貼: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

  高溫崗位津貼按月發放,180元/月。

  法律依據:

  《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109號)

  二十七、吉林省

  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10元以上。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艱苦崗位津貼補貼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50號)

  二十八、遼寧省

  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

  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

  《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遼人發[2014]16號)

  二十九、黑龍江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

  暫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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