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女職工產假如何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上述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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