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1
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法律依據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2、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3、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5、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6、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7、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8、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9、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
10、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5條;
11、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2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 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余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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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xx」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a.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b.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c.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機構如何確定?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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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由于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也會出現地域性與時間性的差異。那么,重慶最新出臺的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最新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重慶保監局官方微信近日發布消息稱,該局指導市保險行業協會與司法機關密切合作,已制定出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調解項目參考標準(試行)》,率先在巴南區探索實施。
精神撫慰金:10萬元以內賠償
標準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被侵權人傷殘程度,在10萬以內進行賠償。
參考標準:10級0.3~0.4萬元,9級0.5~0.6萬元,8級0.7~0.8萬元,7級0.9~1.2萬元,6級1.3~1.6萬元,5級1.7~2萬元,4級2.1~2.5萬元,3級2.6~3萬元,2級3.1~4萬元,1級4.1~5萬元,死亡3~4萬元。
誤工費:無固定收入每天80元
標準對于誤工時限和誤工標準均作出較為嚴格規定。
誤工標準方面,被侵權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收入計算,應提供收入損失證明(如收入減少證明、工資表、銀行工資卡入賬明細、完稅證明等工資實際發放證據)。
被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有固定收入來源,但能舉證證明其從事行業或相近行業的,誤工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私營或非私營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被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有固定收入來源,也不能證明自己所從事行業的,誤工費一般按照80元/天標準計算。
護理費:植物人不超過10年
住院期間護理,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根據其提供的證據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費。若未提供證據,以當地護工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一般為80元/天。特殊情況確需2人護理的,參考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后續護理依賴,被侵權人傷情嚴重,確需院外長期護理的,護理時限和護理依賴程度須進行司法鑒定。如司法鑒定結論為“目前需要護理依賴”,因其未確定具體護理期限,則不應當認可后續護理依賴費用,或根據實際情況暫定為6個月以內護理期限。如司法鑒定被侵權人傷殘等級為1~4級的,后續護理依賴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處于植物人狀態的,后續護理依賴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被侵權人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后,原則上不應當再行主張后續護理依賴費用。交通費
以被侵權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為支付憑證,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死亡案件交通費,僅限于死者直系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未能提供正式票據但確有交通費產生的,原則上在1000元以內酌情主張。
伙食補助費
僅限于被侵權人住院期間產生。認可目前重慶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32元/天標準。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提高,此項費用相應提高。
撫養費
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計算,同時需注意相關問題。
殘疾賠償金
參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受害人構成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在最高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賠償指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處增加2%的賠償附加指數。附加指數之和不超過10%,賠償指數總和不超過100%。
住宿費
根據處理死亡事故的被侵權人外地直系親屬發生的必要住宿費用計算。住宿費應有正規票據,住宿時間、地點應當與處理事故密切關聯。無法提供票據的,區別對待:死亡人員親屬在1000元以內酌情認定,受傷人員親屬在500元以內酌情認定。
喪葬費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以案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停尸費、運尸費、冷凍尸體、尸檢、整容費等費用應一并含在法定喪葬費限額內,不應當單獨計算。此類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營養費
根據被侵權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酌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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