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討要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罪
一般情況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是不會被判刑的。這屬于勞動糾紛,最多也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如何討要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罪,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事項】
對于本罪的理解,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本罪是故意犯罪,常見的故意情形有: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二、本罪客觀表現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a.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b.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最后糾正一下其他網友的小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的規定,已經將“惡意欠薪罪”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國辦: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犯罪 要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意見》指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經過多年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這一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部分行業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問題仍較突出,一些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重侵害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意見》強調,要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要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要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
《意見》指出,要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落實清償欠薪責任。要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納入有關部門征信系統。要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要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意見》強調,要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強建設資金監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預防工程款拖欠;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改革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加強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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